诈骗案中间人不知情有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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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中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因为犯罪需要具备主观故意,中间人如果真的不知情,那自然就不具备犯罪故意,缺乏必要主观条件。但中间人是否真的不知情,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中间人在交易中的角色、获利的合理性以及对交易背景细节的掌握程度等。
诈骗案中间人不知情有罪吗

一、诈骗案中间人不知情有罪吗

在涉及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之中,倘若中间人对于相关的诈骗活动并不知情,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认定其构成犯罪。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谓的“不知情”恰恰就意味着中间人并未有犯罪的故意,从而也就丧失了电信网络诈骗这种犯罪行为所需必备的主观条件。但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判断出中间人是否当真属于“不知情”,我们往往需要依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比如中间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具体角色、其所获得的利益是否合理、以及他对交易的背景及细节掌握的详细程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若中间人不知情,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因“不知情”即无犯罪故意,缺乏必要主观条件。但判断中间人是否真不知情,需综合考虑多因素,如其在交易中的角色、获利合理性及交易背景细节掌握程度等。

二、诈骗案中间介绍人有罪吗

在诈骗案件中,介绍他人进行此种犯罪行为的中间人并非必然会被判定为罪犯。

然而,若中间人在参与诈骗活动之前已知晓其性质,但并未对此进行及时披露和预警,那么该中间人将被视为该犯罪活动的共同实施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诈骗罪的追究。

而若在上文提及的前提下,中间人对于所涉及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那么这名中间人将不负任何形式的刑事责任。

具体说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相关条款,对于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民或法人个人财产以及公共财产的行为,根据数额大小,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能伴有罚款;

对于金额更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的情况,相应的刑期将会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不会豁免罚金

若是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话,则刑期将上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以是无期徒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除上述情况外,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们还需遵守其他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案中间人的下线怎么判

在各类金融犯罪案件中,对于中介人员及其下游客户的判决,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首要问题在于,我们必须审慎评估下游客户是否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他们所从事的行为属于欺诈性质。若答案为肯定,那么该顾客便有可能被视为涉嫌共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同谋者。其次,判决结果还将依据下游客户在整个欺诈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作用进行判定。此外,涉案金额亦是决定量刑轻重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具体的判决结果需结合全案证据及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与考量。通常情况下,下游客户可能面临如下几种刑罚:-有期徒刑:具体期限将视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而定。-拘役:这是一种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管制:这是一种对个人部分自由加以限制的刑罚措施。倘若在下游客户的案件中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例如主动投案自首、提供重大立功表现等,法院亦会在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并酌情适用。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若中间人不知情,通常不被视为犯罪。因“不知情”即无犯罪故意,缺乏必要主观条件。但判断中间人是否真不知情,需综合考虑多因素,如其在交易中的角色、获利合理性及交易背景细节掌握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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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否定说”的理论基点在于: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均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着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着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仅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预期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产生就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质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质决定的。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的主观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间接故意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肯定说”立论的基点在于实践,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如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这种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却持放任态度,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先行占有对方款项,事后又无履行合同之积极行为,并客观上造成无力归还他人款项之危害后果,主观罪过显属间接故意。
三、对两种说法的总结间接故意亦能构成诈骗犯罪,其理由主要在于:
1、刑法目的的要求。刑法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幸福,而非个人的幸福,因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无论产生于何时均是非正义的,容忍该种行为,也“有违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的刑利主义总原则”。
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说刑罚越少越好,而是要求刑罚权的行使应限于必要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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