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转账的钱有转款记录能要回来吗
对于恋爱阶段发生的款项转移能否追讨回来,这取决于转账行为的性质以及特定的背景环境因素。比如,倘若转账款项被判定为借款性质,或作为婚约下的彩礼相关的附带条件性的赠予资金,那么通常都是具备追偿权的。然而,假如这些款项转移是出于表达深厚情感所做的无私赠予,比如说那些在特别节庆场合给出的具有象征意义的少量红包(诸如520,1314等等金额),此时侯就往往比较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对于恋爱阶段款项转移能否追回,取决于转账性质与背景。若款项为借款或彩礼相关,通常可追偿。但若为表达情感的赠予,如节庆红包(520,1314等),则难以通过法律追回。
二、恋爱期间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其性质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若确凿地通过转账附言或者红包说明中注明款项系借款的事实,则无论双方是否已共同解除恋爱关系,均可根据借贷法律关系向对方索回还款。
然而,如果转账属于日常生活开支,或者涉及到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场合的赠予,那么这些转账及往来都应视为普通的礼物赠送,一旦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便不得再主张归还。
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诸如"520元"、"1314元"这类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金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予性质,即便在分手之后,也无法要求对方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案件怎么判
在这几类爱情关系中所涉及到的转账纠纷事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决的结果往往受到了转账性质的影响。如果转账行为明确地被界定为借款,同时还具备了诸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在内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着借贷之合意,此时便可以将此类转账确认为债务,并要求对方予以偿还。然而,如果转账的数额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例如520、1314等,那么这类转账通常会被视为赠与,并且不会被要求予以返还。然而,对那些既不具有特殊寓意又数额较大的转账而言,法院需要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聊天记录、消费模式以及转账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等多维度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才能作出相应裁决。此外,如果某方转账的行为表现出了以婚姻为目的的性质,但最终未能实现婚姻的期望,那么此类情况下也可能被要求退还所支付的额度。总的来说,法院会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并按照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全方位地作出精细而合理的裁决。
对于恋爱阶段款项转移能否追回,取决于转账性质与背景。若款项为借款或彩礼相关,通常可追偿。但若为表达情感的赠予,如节庆红包(520,1314等),则难以通过法律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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