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以直接结案吗
在特定情境之下,检察机构有权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结处理。譬如,在经过深入审查,发现涉案行为并未达至起诉标准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犯罪性质等情况下,检察院有权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方式来终结案件的审理程序。针对公安机关提交审判的案件,检察院如经查证后确认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是存在诸如《刑事诉讼法》所明定之相关情况,即情节微小、危害性极低且不被视为犯罪行径,或者犯罪行为早已超过法律追诉期限等,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作出不起诉裁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案件的审判与审理的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构在特定情境下可直接审结案件。如涉案行为未达起诉标准或犯罪嫌疑人不具犯罪性质,检察院可不起诉终结案件。对公安机关提交案件,检察院确认无罪或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如情节微小、危害性低、不视为犯罪或已过追诉期限等,应依法不起诉。
二、检察院可以释放嫌疑人吗
公诉机关有权选择释放嫌疑人。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各自裁决逮捕对象,亦或是公安部门对经由人民检察院核准逮捕之人,皆须在捕获后的第24小时之内完成讯息询问工作。
当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不应予逮捕的情况时,须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发给对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三、检察院可以限制律师会见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检察官机构并无权任意对律师同当事人的会面加以限制。这项权利是基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旨在为维护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有效辩护提供明确保障。然而,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当事例涉及国家机密或调查尚处初期阶段时,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律师的会面活动进行适当限制。举例来说,如果会见有可能干扰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也可能需要对会见的时间、地点等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限制必须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严谨的程序要求,并且其必要性和适度性都应当得到充分保证,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检察机构在特定情境下可直接审结案件。如涉案行为未达起诉标准或犯罪嫌疑人不具犯罪性质,检察院可不起诉终结案件。对公安机关提交案件,检察院确认无罪或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如情节微小、危害性低、不视为犯罪或已过追诉期限等,应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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