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重组后再次破产职工如何赔偿
关于企业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后再度陷入破产困境时,员工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这一问题,我们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为您做出解答。
首先,当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阶段时,我们必须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先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列入清偿序列之中,之后再依据特定的先后秩序逐一进行货币的偿还:
1.首先是履行对员工所欠下的薪资待遇、医疗补贴、伤残补助、丧葬津贴等款项,接着是应划转至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依法律或行政法规须向员工支付的补偿金;
2.其次是破产人所拖欠的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
3.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对于员工而言,他们所能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未领取到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而经济补偿则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作为衡量标准,每满一年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若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企业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后再度陷入破产困境时,员工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这一问题,我们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为您做出解答。再度破产时,员工赔偿遵循破产法。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员工薪资、社保、补偿金等。员工主要获得未领工资和经济补偿,后者按工作年限计算。
二、企业破产重组所欠债务怎么办
在实施破产重组程序之际,自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投票表决通过之后,债权与债务的处置均应受该重组方案的约束。
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首先,如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当前到期且已到偿付期限的所有债务,同时其资产数额低于需清偿全体债务的数值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那么即当该企业法人出现一般性的破产原因之时,便可对其实施重整举措。
其次,当企业法人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存在时,企业法人即使并未达到破产理由的标准,但因存在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为了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导致破产清算或和解事项需要进行,因此亦可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以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问题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在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申请流程之后,尚未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该债务人依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通常情形之下,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并展开重组之后,原先所背负的债务仍须加以清偿。然而,债务的偿还主体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在此过程当中,往往会建立起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以该组织代替债权人参与到重组计划的设计以及全过程的监控之中。重组计划包含有可能用以偿还债务的诸多选项,如:1.债务减免:即债权人可能决定降低部分欠款的数额。2.债转股:即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份。3.部分偿还:企业按照特定比例对债务进行偿还。4.新的资金注入:通过吸引新的投资方或者资金来源来偿还债务。然而,具体的债务偿还方式及责任分配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诸如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组计划的详细安排等等。
关于企业经过破产重整程序后再度陷入破产困境时,员工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这一问题,我们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为您做出解答。再度破产时,员工赔偿遵循破产法。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员工薪资、社保、补偿金等。员工主要获得未领工资和经济补偿,后者按工作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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