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所需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之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清偿:首要清偿对象为具备财产担保的债权;
其次,依序偿还破产人为其雇员支付的工资、员工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伤残补助、抚恤金等款项,同时还需支付应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员工的补偿金;在此基础上,偿还破产人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及所欠税款;
最后,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先偿破产费用与共同债务,后按序清偿:担保债权、员工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二、破产清算清算的内容是如何的
破产清算环节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是:
相关机构在依法宣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便会委派专门的清算团队接手处理公司事务,对公司所有的破产财产进行全面且细致的清算、估值以及相应的处理与分配工作。
而清算团队的构成则须遵循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法规,主要成员包括公司的股东代表、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各类专门领域的专业人士等。
关于相关政府机构方面,通常涵盖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证券管理部门等;
至于专业人士部分,则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以及资产评估师等各行业精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院怎么判
破产清算处理中的清偿顺序,早已被法律明文划定。而在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中,一般会严格依循如下顺序执行:首要任务便是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中涵盖了诸如破产事例的诉讼费用以及管理和变价债务人财产所需支付的各类必要开支等等。接下来,便是对职工债权进行清偿,主要涉及到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方面。再者,便是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进行偿还。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环节。若同一顺序的债权无法完全得到清偿,那么便需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分配。值得一提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担保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进行申报与确认。破产清算处理中的清偿顺序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法院必定会根据法律规定严格地完成判决工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后的清算程序中,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先偿破产费用与共同债务,后按序清偿:担保债权、员工工资福利、社保费用、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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