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债务而实施的离婚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财产转移,债权人均有权行使撤销权。在此类情境中,债务人通过离婚手段进行财产转移,无疑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债务人采用诸如抛弃自身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对财产权益进行无偿处置,抑或恶意拖延其已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间,从而妨碍债权人利益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寻求国家司法机构给予援助,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过高的价格接受他人物产或者为他方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权利实现产生潜在威胁,并且其相关联者(如相对人)已知晓或理应知晓此种状况,债权人同样有权利请求司法机关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因此,假如债务人借由离婚转移财产,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大幅削弱,进而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便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讼诉,请求对债务人的这一行为予以撤销,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对债务人因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置财产或恶意拖延债权,妨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如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也有权撤销。若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削弱偿还能力,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
二、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是否有效
对于那些通过变相无偿转移房屋以规避债务的行为,理论上讲其效力并不成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操作仍然存在着被撤销的风险。
假如债务人在偿债过程中的资产有限且缺乏替代方案时,我们依然可以尝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债权人的买卖行为。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备确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基础;
2、债务人确实实施了某种形式的财产处分行为(如不动产的无偿或低价转让);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真正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并具有约束力及强制执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为逃避债务制造伪证罪怎么判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针对意图规避法律责任而实施制造虚假证据的行为,一旦触犯伪证罪,将面临严厉惩治。此种行为所对应的刑事处罚尺度一般介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若情形严重,则可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在具体裁决过程中,相关机构将会全面考量犯罪行为的动因、方法及不良后果,包括犯罪者的认罪表现等等多重因素。例如,假如制造伪证的行为对司法程序构成了严重干扰,导致事例审理偏离轨道,甚至引发严重经济损失等恶劣结果,那么这类情况通常会被视作“情节严重”,从而加重相应的惩罚力度。与此同时,倘若犯罪者能够主动认错,痛改前非,并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予以挽救,这样在量刑环节上就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债权人可对债务人因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处置财产或恶意拖延债权,妨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如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也有权撤销。若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削弱偿还能力,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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