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7天时间怎么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公安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方能开始计算其拘留期限。在此过程中,通常采用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方式进行,且期间开始的时刻与日期均不被纳入到实际拘留期限之内。例如,若在1号晚间20点钟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则应于次日即2号晚间20点钟视为拘留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公安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方能开始计算其拘留期限。在此过程中,通常采用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方式进行,且期间开始的时刻与日期均不被纳入到实际拘留期限之内。例如,若在1号晚间20点钟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则应于次日即2号晚间20点钟视为拘留期限届满。
二、刑事拘留一般多长时间
通常情况下,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期最长不得超过14天。
然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性质严重的嫌疑人,其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而关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刑拘措施,拘留期间实际上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安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与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逮捕的时间之和。
如果公安机关在拘留嫌疑人之后,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则应在拘留的3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责任人批准,提请批准的时间最多可以延长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这种性质较为恶劣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责任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
在接收完公安机关提交的要求批准逮捕文书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越市、县的地域界限连续实施犯罪行为,或在居住地实施犯罪行动后逃遁至其他城市、县继续犯下罪行;
而“多次作案”是指至少发生三次的犯罪行为;
至于“结伙作案”,则是指两个以上犯罪人员共同实施的犯罪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嫌疑人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有权前往探望被拘禁的嫌犯。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从警方对嫌犯进行初次的询问或者实施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之日初始,该嫌犯便有权委任辩护人为自己的代表;然而,在警方的调查期内,只能够由律师来担任嫌犯的辩护人。律师需持有有效的执业执照、律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援机关发出的公函以便向看守所提出求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申请,看守机关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作出相应的安排,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与嫌犯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的期限。对于律师而言,与涉嫌者的会面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案情实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援,从而全力保障嫌犯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公安机关正式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方能开始计算其拘留期限。在此过程中,通常采用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方式进行,且期间开始的时刻与日期均不被纳入到实际拘留期限之内。例如,若在1号晚间20点钟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则应于次日即2号晚间20点钟视为拘留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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