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对涉案人员的传唤时间通常不应超出12个小时的范围。
然而,若涉及到特殊严重的案件性质及复杂情况,可能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在此种情况下,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间间隔则不能超出24个小时。
此外,绝不可采用连续传唤或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执行取保候审时,传唤涉案人员一般不超过12小时。若遇重大复杂案件,可采取拘留或逮捕,但传唤与拘传总时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严禁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名义,变相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
二、取保候审期间允许去外地吗
取保候审,乃是中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强制手段。
该手段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行动,对于那些尚未遭受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更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
此举的目的在于防范这些人士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为此,他们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必须签署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听候传唤,不得有任何逃避之意。
此外,司法机关也会对这些人士实施非羁押性或者暂缓羁押的措施。
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是可以去外地的,不过这需要得到具体执行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罪没收保证金怎么处理
若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法律行为的,一般情况下会被依法没收所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没收乃为法定之处置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违规行为,已经交付了保证金者,将酌情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而决定是否对保证金予以没收者,须经严谨的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对于被没收保证金的当事人而言,如对该项没收决定持有异议,可于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执行机构提出一次复核申请。上一级执行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执行取保候审时,传唤涉案人员一般不超过12小时。若遇重大复杂案件,可采取拘留或逮捕,但传唤与拘传总时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严禁以连续传唤或拘传名义,变相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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