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证据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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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案件证据有很多,比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的真相。 书证就像是账本,记录了贪污的过程和结果;物证则是贪污的直接证据,比如贪污的钱、物、作案工具等;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嫌疑人供述是他们自己承认犯罪的证据;鉴定意见可以帮助我们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视听资料则是对案件的直观记录,比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贪污案件的证据体系,帮助我们揭示犯罪的细节,让贪污者无处可逃。
贪污罪的证据内容有哪些

一、贪污罪证据内容有哪些

贪污案件中,确凿的证据通常应涵盖如下多个方面:

首先,书证是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类证据包括财务报表、报销单据以及各种类型的合同文书等等。这些物件可以清楚地呈现出公共款项的流动方向及其运用方式。

其次,物证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中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贪污得来的物品及他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等。

第三,证人证言也是关键性的证据之一,它主要来自于知情者、同僚、商业伙伴等人对犯罪嫌疑人贪污行为的详细描述与陈述。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与辩护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它们对于深入理解其犯罪动机、手法以及整个犯罪过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鉴定意见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比如财务审计报告、笔迹鉴定等,这些都是用来确认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文件真伪的重要依据。而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等,也可能会记录下相关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案件证据包括:书证如财务报表、合同;物证如贪污物品、作案工具;证人证言及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如审计报告、笔迹鉴定;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这些证据合力揭示犯罪细节。

二、贪污罪的证据如何去提供

通常情况下,关于贪污罪行的证据部分,皆由权威严谨且拥有相关权限的纪委部门或涉案当事人进行提供。

然而,在提供此类证据的时候,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对于各类书面材料及其文凭、凭证等实物证据的搜集。

因为作为具有经济特性的贪污罪,当事人在触犯法律的过程中贪污公共财富的种种行径,常常会在财务账目以及相关单据中清晰地展现出来,所以在处理贪污案件的过程当中,绝对不可以忽视对于这些财务记录和单据等书面证据的搜集工作。

这类书面材料的收集,往往便是辨别贪污罪行以及推动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其次,我们还应特别注重收集与行为人主体资格、身份相符的证据。

由于贪污罪的发生需要特定的主体资格才能构成恶性事件,普通的普通个体原则上无法单独构成贪污罪行。

为了能够准确无误地区分和认定贪污罪行,必须要有有力的事实依据证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证据内容有哪些

在冗谈贪污罪行的证实过程中,往往需具备七种核心的证据材料范畴:第一类为主体身份证据,主要涵盖了一系列发表于贪污事例主体任期内的任职文书与工作证明等文件,通过这些材料可以明确确认涉案主体是否符合贪污的职务条件;第二类则为涉及财务的书面证据,例如账户记录、会计凭证和银行流水等多种形式的财务数据,以此证明公共资金的收入以及支出情况,并揭示其流向;第三类型的证据则为物证,其通常是指贪污罪行所产生的实际财务收益;第四个类别主要针对证人证言,包括与该事件有关的同事、下属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等的口头陈述;在此基础上,第五类证据便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护,这其中既包含了对贪污行为的承认,也可能存在对贪污行为的解释;第六类的证据则为鉴定意见,尤其是那些涉及到对财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审计鉴定;最后一类证据主要以视听资料为主,例如相关的监控录像等。

值得强调的是,上述所有证据都需满足法定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以及与贪污案情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构成一条完整且有力的证据体系,有效地证实贪污犯罪的确凿事实。

贪污案件证据包括:书证如财务报表、合同;物证如贪污物品、作案工具;证人证言及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如审计报告、笔迹鉴定;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这些证据合力揭示犯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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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证据的主要构成要素是什么1、关于犯罪行为客观层面的关键证据;2、与犯罪情节相关的重要证据;3、与犯罪主体相关的关键证据;以及4、反映犯罪主观心态的核心证据。所谓证据,即是证明(特定)案件事实的必要依据,凡是能够揭示案件实际情形的所有事实信息,皆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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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是一名干部,在工作中因为受到别人的诱骗,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收取赃款9万元,后积极主动全部将账款如数归还,但被判贪污罪有期徒刑8年,想具体了解一下贪污罪解释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贪污罪解释中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几种特殊规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应如何计算贪污数额?
应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其中“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最近我们村里的村长由于贪污罪罪名给抓了,原先他擅自挪用公款导致填补不会来只能是贪污,所以我想知道贪污罪罪名怎样才算成立?
[律师回复] 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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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行的证据检索要多个角度来进行。首先,要仔细研究财务账本,看是否有账目不清楚、虚报冒领等异常情况。其次,要详细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交易记录,追踪资金的异常流动。另外,要广泛收集证人的证词,包括同事和商业伙伴的陈述。最后,要检查文件、合同和审批记录,看是否有伪造或篡改的迹象。总之,全面细致的调查是获取有效证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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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贪污罪入狱了,我想了解一下这个贪污罪司法解释,麻烦告知下
[律师回复]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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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身边有人因为贪污被抓了,因为这件事情,他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构成要件贪污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贪污罪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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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新刑法贪污处罚的内容是什么?因为他身边有人犯了贪污罪被抓,需要去处理。
[律师回复]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法溯及力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凡是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后判决的案件,根据刑九处刑较轻的,适用刑九规定定罪量刑。特别是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一个亲戚是一个政府官员,最近因贪污受贿罪被抓,因为我学的是法律专业,他的家人咨询我他会被判多久,我也不知道,请问刑法贪污罪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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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特定人群,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只有这两类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才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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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在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履行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企业执行公务的人员。此外,在公共事务领域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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