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并非预示着必定会留下犯罪记录,或称之为“案底”。实际上,案底通常所代表的含义即是个人的犯罪履历。如果在申请人取保候审结束之后,该案件经过了深入的调查、严谨的审查以及公正无偏的审判,并最后验明申请人并未犯下任何罪行或者其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那么相关部门将会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例如撤销案件或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情况下,案底自然也就不复存在。
然而,若经法院裁决确认申请人有罪,则案底便会因此而产生,并且案底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进行撤销操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满不代表留下案底,案底即个人犯罪记录。若调查、审查和审判后确认申请人无罪,案件会被撤销或不起诉,不会有案底。但若法院判决有罪,案底将产生且通常不可撤销。
二、取保候审在哪里报到
在获得取保候审保障权利之后,被取保候审者理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果被取保候审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告其行踪,且无有充分理由予以佐证,那么执行机构有权将这一情况告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而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将会根据实际因素,依规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传唤。
若被取保候审人没有按规定到案,则按照相应法规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取保候审期满不代表留下案底,案底即个人犯罪记录。若调查、审查和审判后确认申请人无罪,案件会被撤销或不起诉,不会有案底。但若法院判决有罪,案底将产生且通常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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