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监视居住时,当事人具备适当资格时是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然而这必须满足取保候审所设定的各项条件。监视居住以及取保候审均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相较之下,监视居住的执行标准更为严格。若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状况出现了变化,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例如可能被判定接受管制、拘役甚至独自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可能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较严格,但若嫌疑人状况变化且满足特定条件,如刑罚轻、病情重、孕哺期等,不会危害社会,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可以用手机吗
我在此向你们介绍关于正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的法律层面上的相关信息,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这一特殊时期内,受监督的个人不得使用手机进行通讯活动,除非已获得了相应的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可。
具体来说,受监视居住的主体需要严格遵从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他们必须无条件的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区域;
其次,也不可未经授权便私自与他人会面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系;
再次,如果传唤时应及时到场,否则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接着,不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去阻碍证人作证,否则同样会受到处置;
最后,不得有损毁、伪造证据或串谋等行为发生,同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明文件均需一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然而,请放心,监视居住并非是针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
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视居住?它实际上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不得随意离开住所或特定的居所,且对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加倍关注,以此来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从而实现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可以找律师会见吗
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当事人有资格寻求律师进行面谈交流。监视居住乃是一项典型的刑事强制手段。当某人触犯刑法并受到质量控制厅派遣的警力调查时,受控方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享有指派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辩护律师则拥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的权力。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律师的会见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例如,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相关证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获取事例的相关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自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还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在确保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在监视居住期间,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较严格,但若嫌疑人状况变化且满足特定条件,如刑罚轻、病情重、孕哺期等,不会危害社会,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均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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