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属猥亵罪
猥亵罪,乃以暴力手段或胁迫形式,或者利用其他不当方法,进行强制性的猥亵他人或是侮辱妇女人格的犯罪行为。
其中,普遍存在的涉嫌猥亵罪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强行亲吻陌生人、拥抱他人,强迫他人触摸自身的隐私部位,以及在公共场合故意展示自己的隐私部位,从而引发他人不适等等。这些猥亵行为往往违反了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对其性自主权及人格尊严构成严重侵害。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猥亵罪时,必须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行为发生地点、行为针对的对象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常见行为包括非自愿亲吻、拥抱、触摸隐私部位等。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行为人的意图、方式、地点及对象等多因素。
二、什么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首先,列举出几种常见的抽逃出资的行为表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增了可供分配的利润;
2.通过创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原本投入的资金给非法转移出去;
3.利用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资金套现;
以及其他未经依照相关法规非正常渠道将原本投入的资金抽调回去的行为。
其次,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的审核注册手续完成之后,部分股东私自将先前已经缴纳的投资款秘密地撤离出来,但是仍然保持原有的股东身份以及最初承诺的出资额度的一种不正当的、欺骗性的违法行为。
这其中包括了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的出资两类情况。
抽逃注册资本是对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这不仅仅对公司的经济效益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损害到公司外部第三方的利益,比如公司的债权人等。
因此,国家法律对此类行为持严格禁止的态度,对于情节恶劣者甚至还可以判处刑法处罚。
最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按期转移相应的财产所有权,故意以虚假的手段进行出资,或者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私自将原先缴纳的出资款非法抽逃,这种行为的规模非常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为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什么行为属于涉黄
涉及到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多样性较多,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对淫秽货物的制作和复制,对其制品的出版、贩卖和传播,比如那些充满性挑逗意味的书籍、电影、录像带或者图片等等公众场合的不受欢迎的淫秽示众表演,其实施者无论是否意图营利都应视为同谋;那些具有诱惑、强迫性质的,引导并留在场所内,亦或是为他人介绍此类服务的行为自然也都被纳入卖淫嫖娼的范围之内;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终端设备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或传播各种淫秽电子信息和利用网络进行的淫秽直播等事件,也都属于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非法行为这一范畴之中。值得大家特别关注的是,这些有关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各种法律条款和规章制度,因此针对他们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追究和制裁措施。
猥亵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常见行为包括非自愿亲吻、拥抱、触摸隐私部位等。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行为人的意图、方式、地点及对象等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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