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可以监外执行吗
对于犯下贩卖毒品罪行的罪犯能否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罪犯的个人状况。通常来说,倘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得到保外就医的治疗,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照料自己的孩子,亦或是其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在这些情况下他们并不具有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
然而,贩卖毒品罪行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因此在审核监外执行申请的过程中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罪犯能否获得贩毒罪的监外执行,取决于法律及个人状况。若罪犯有重病需保外就医、处于孕哺期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社会危害,可申请监外。但贩毒属重罪,申请将受到严格审查。
二、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之问题。
我们认为,当贩卖方将实际毒品交付于买方之后,方可称之为犯罪活动已然完成,即实现了既遂。
至于在毒品实际转移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已从中获利,这并不影响既遂情节的判定。
然而,在毒品尚未真正发生物理上的转移之时,即便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了交易协议,甚至行为人已经获取到了部分利益,也无法被视为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实施完毕,即未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罪最少多久起步
对于贩卖毒品罪行的量刑起始点,具体情况需作单独考量。
如涉及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不足二百克的鸦片、低于十克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及其他数量较少的毒品,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并可能被判处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可能被判处罚金。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毒品犯罪行为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外,具体的量刑结果还会结合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虑。
罪犯能否获得贩毒罪的监外执行,取决于法律及个人状况。若罪犯有重病需保外就医、处于孕哺期或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社会危害,可申请监外。但贩毒属重罪,申请将受到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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