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算留下案底的行为。案底通常指向的是某某人过去所涉及到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
然而,取保候审仅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非代表最终需要接受的刑事判决。对于那些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经过警方深入调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法院进行公正审判,最终被认定为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的人士来说,他们将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在后续的程序中,该案件被证实为无罪或者被撤销、不起诉等情况发生时,则不会产生案底。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便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也不能够说明案件已经彻底结束,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及审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不直接留下案底,仅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终是否留案底取决于案件审理结果。若被判有罪,则留案底;若案件撤销或不起诉,则不留。即便取保候审,案件未结束,嫌疑人需配合司法程序。
二、取保候审快到期该如何处理
若取保候审期限临近结束时,执行机关应在该期限届满之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对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作出决策,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构发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按照指示进行执行,并且在执行完成后,要将实际执行状况告知决定机构。
如果在取保候审期内,被取保候审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相关规定,亦无故意重新犯罪行为,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更改强制措施或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该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告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
执行机关需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快一年了没消息是不是不起诉
自取保候审实行至今,已近一年时间内并无任何音讯,这并非代表着将不对相关人士进行起诉。需加以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一种重要且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执行期限通常在12个月以内。在此时间段内,各项有关事例的侦查、审查起诉等人为行动正有条不紊地进行中。若在这段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事例的信息,可能是由于事例本身的复杂程度较高,导致证据的搜集和审查工作尚未完全结束。一般而言,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事例仍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那么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应及时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对于是否会对相关人士提起公诉,则需要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包括证据是否充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随时掌握事例的最新动态。
取保候审不直接留下案底,仅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最终是否留案底取决于案件审理结果。若被判有罪,则留案底;若案件撤销或不起诉,则不留。即便取保候审,案件未结束,嫌疑人需配合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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