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构成受贿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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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贿赂犯罪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及非法收受财物或不当利益。构成该犯罪需满足以下要素: 1.犯罪主体必须是公职人员。 2.滥用职权,包括职务权力和相关便利。 3.有意收受不当利益。 4.主观为他人谋利,无论利益性质。
什么情况构成受贿罪

一、什么情况构成受贿罪

贪污贿赂犯罪,通常被定义为在公职职务上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具体包括从他人处接受财物或未经合法程序获取利益的行为。此种犯罪的成立往往需要满足如下关键要素:

首先,必须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行为人必须在其公职职务上滥用职权,这其中既包括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利用因其职务而产生的主管、负责、承办特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其相关的便利条件;

再次,行为人患有从他人处获得财物或未经合法程序获取利益的故意行为;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意图,且实际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无论这种利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贿赂犯罪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及非法收受财物或不当利益。构成该犯罪需满足几个要素:一是犯罪主体为公职人员;二是滥用职权,包括职务权力和相关便利;三是有意收受不当利益;四是主观为他人谋利,无论利益性质。

二、什么情况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怎样认定

以下几种情况将会被视为构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

首先,如果在事故中导致一名人员死亡或使超过三名人员受到重伤,而且责任人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如果在事故中导致三名及以上人员死亡,而且责任人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再次,如果对公共财产或其他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且责任人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同时没有能力进行金额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赔偿;

最后,如果在事故中使一名以上人员受重伤,并且责任人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存在下列任一种表现形式,即可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1)在饮酒或使用毒品后仍然驾驶机动车;

(2)未取得驾驶资质驾驶机动车;

(3)明知是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组件失效的机动车仍继续驾驶;

(4)明知是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依然驾驶;

(5)过度超负荷驾驶;

(6)为了逃避法律追责,在事故现场选择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选择逃跑的行为,将被视为肇事逃逸。

《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什么情况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怎么判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在已经缔结了合法的婚姻之后,再次与他人缔结合法的婚姻,或者在明知对方已存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后仍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要构成本罪,通常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至少两个: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并得到国家保护的有效婚姻关系;其次,行为人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再次与他人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最后,即使行为人没有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但是他们却以夫妻之名长期公开同居并且事实上过着婚后生活的。关于对重婚罪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其量刑幅度为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重婚罪的定罪及量刑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重婚的具体手段、情节以及其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等等。此外,若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或立下重大事例侦破的功劳,那么其所受的惩罚也可以得到相应程度的减轻。总之,对于无辜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值得强调的是,对重婚罪的认定应当依据特定的法律条款和充分确凿的证据资料。

贪污贿赂犯罪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涉及非法收受财物或不当利益。构成该犯罪需满足几个要素:一是犯罪主体为公职人员;二是滥用职权,包括职务权力和相关便利;三是有意收受不当利益;四是主观为他人谋利,无论利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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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情况会构成受贿罪,亲人私下收受贿赂算不算犯罪
[律师回复] 亲人私下算犯罪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之间是否具有共同受财的故意。如果有,则认定为共同行为,如果没有,则不宜认定为共同故意犯罪。
什么情况会构成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通过阅读以上这些关于罪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对于法律规定的什么叫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是没有办法触犯罪的规定的,但是可以构成行贿罪,而我们大众要做好监督者的工作,监督国家政府的工作,帮助国家政府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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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通过阅读以上这些关于罪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对于法律规定的什么叫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人是没有办法触犯罪的规定的,但是可以构成行贿罪,而我们大众要做好监督者的工作,监督国家政府的工作,帮助国家政府反腐。
村干部受贿构成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干部受贿构成受贿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村干部是否构成罪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于村支书不同于一般的村组织成员,那么它是否能成为罪的主体,则要看具体的情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只要村支书从事上述工作时则应认定为罪,否则不应认定。
村干部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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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之后多长时间退贿不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对于受贿之后多长时间退贿不构成受贿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钱退给行贿人,人也涉嫌罪。在量刑上会考虑退款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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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受贿罪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村委会能否构成罪主体 村委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自我服务所以不属于罪的构成要件。 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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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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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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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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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因朋友授意帮朋友陈某与某局局长王某某系朋友关系,陈某曾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工程业务,王某某答应到时帮忙。王某某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后,A公司为感谢王某某,决定送给王某某50万元。为掩人耳目,王某某与A公司人员商定,由朋友陈某出面代为收受该笔贿赂。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请陈某帮忙参与签一份合同但未讲明合同的内容。随后,王某某将陈某带至某茶楼与A公司人员见面。王某某授意陈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为感谢陈某在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助,A公司支付给陈某50万元感谢费。看完合同后,虽然对内容心存疑惑,陈某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事后,在王某某安排下,陈某分多次从A公司收取50万元钱。收钱后陈某曾告知王某某并请示所得钱款如何处置王某某表示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从陈某手中拿。陈某遂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生产经营周转。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罪共犯陈某的行为构成罪的共犯,理由如下:
(一)陈某具有的共同故意根据案情,陈某既未为A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又未实际承建工程项目,仅凭一份莫名其妙的虚假合同便可获得数十万的好处,显然有悖常理。同时,陈某知道王某某具有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的职务便利。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后王某某未将事实真相直白、明确地告知陈某,但当王某某要求陈某出面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陈某根据合同内容应意识到合同背后王某某与对方钱权交易的实质。陈某签订合同并帮助王某某款项行为,应视为其主观上默示同意协助王某某。反而言之,如不是对合同背后的实质内容心知肚明,陈某便会在得知合同内容后向王某某提出异议;如果没有与王某某有共同的故意,陈某便不会参与后续的收受赃款行为。此外,陈某从A公司收受款项后,便将收钱情况告诉王某某,并请示钱款如何处理,王某某示意先将钱放在陈某处,以后再找陈某要,也充分说明二人对从A公司收受款项的性质和归属均心知肚明。综上可知,陈某在王某某授意下与A公司人员签订虚假合同并收受对方款项,其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实质上是参与王某某和A公司的钱权交易,即伙同王某某共同。陈某主观上具备与王某某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陈某客观上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对收受型罪而言,实行行为应当是收受他人财物。陈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受王某某安排,先后多次直接从A公司人员手中收取贿赂款项50万元,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陈某直接从A公司收钱后,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支和经营周转,属于对贿赂款项的事后处理,不影响对陈某行为的定性。陈某并非是在王某某行为实施完毕后,帮助其掩饰、隐瞒贿赂款项的性质和来源,而是共同。综上,笔者认为,陈某在受王某某授意与A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共同,事后多次从行贿对象手中直接款项,其具备的共同故意与行为。
受贿罪的金额是多少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你好,你叔叔的行为构成罪,涉案金额达5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第条、第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对犯罪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a》第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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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赃款退回是否构成受贿罪
行为人受贿之后将受贿款退回的,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若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在被监察、纪检、公安机关查处之前自发及时退还或上交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是被查处之后退回或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退回,则依旧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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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行为,受贿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受贿罪
[律师回复] 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1、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离退休职工可以构成受贿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罪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里的职权进而实施的犯罪,但要是发现实施行为的人属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罪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罪吗《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 1、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 2、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 3、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二、怎样认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罪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的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行为的成立。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了解到作为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其实也是可以构成罪的,毕竟在罪的犯罪形式里面有利用影响力的表现。要是属于这种情况的话,那么也是可以以罪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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