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开庭会通知被告家属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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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通常情况下,法庭审理强奸罪指控案件时,不会主动通知被告的家属。因为成年人被告的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他个人的。但是,家属有权向法院申请了解案件的信息。如果被告有律师,那么律师会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可能会通知家属。总的来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必须主动告知家属案件的审理情况。
强奸罪开庭会通知被告家属吗

一、强奸罪开庭会通知被告家属

在常规状况下,有关强奸罪指控的案件法庭审判过程并不自动通知被告方的亲属及家人。这是由于若被告人已年满成年人,那么其刑事法律诉讼程序主要就是针对于被告个体本身而展开的。

然而,被告方的亲属及家人仍有权利通过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来获取关于案件审理的具体信息。在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中,倘若被告已经委任了辩护律师,那么辩护律师将会及时地掌握到案件审理的相关信息,并且有可能将这些信息传达给被告方的亲属及家人。总的来说,法院并无法律规定必须主动通知被告方的亲属及家人关于案件审理的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通常情况下,法庭在审理强奸罪指控案件时,不会主动通知被告家属。这是因为成年人被告的刑事诉讼主要针对其个人。但家属有权向法院申请了解案件信息。若被告有律师,律师会掌握案件进展,并可能通知家属。总的来说,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主动告知家属案件审理情况。

二、强奸罪开庭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强奸罪虽与个人隐私相关联,但是依然需要进行公开审理,然而并不意味着就无法进行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发生。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强奸罪的审理通常情况下涉及到藏有个人隐私,因此在法院正式进行公开审理的过程中,一般均是采取直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权益。

即便受害方提出要求进行公开审理,考虑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可能仍无法给予批准。

即使受害方愿意公开分享自己的个人隐私,我们也会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且将会大幅度加重惩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开庭时受害者需要请律师吗

在涉及到强奸犯罪的审判阶段,受害者是否聘请律师将根据细节情况而定。站在法律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倘若受害者渴望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尽全力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试图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取更为丰厚的赔偿,又或是希望对于事件进程以及处理方式能拥有更加深入的参与权与掌控力,那么寻求律师的协助无疑是有益的。律师可以协助受害者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使其能够更为清晰、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诉求,从而确保受害者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注与尊重。然而,若受害者坚信自己具备足够的能力来应对相关的程序及诉求表达,并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并不十分强烈,那么选择不聘请律师也是完全可行的。总而言之,聘请律师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通常情况下,法庭在审理强奸罪指控案件时,不会主动通知被告家属。这是因为成年人被告的刑事诉讼主要针对其个人。但家属有权向法院申请了解案件信息。若被告有律师,律师会掌握案件进展,并可能通知家属。总的来说,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主动告知家属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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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开庭会通知家属吗
强奸罪审判原则上不会自动告知被告家属,除非被告请求或有特别规定。未成年罪犯则法庭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法庭只会向被告人、辩护律师等直接相关人员发开庭通知。不过,若被告请求或家属上诉获准,家属也可以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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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婚内强奸法律规定是要怎样的?婚内强奸可以告强奸罪吗
[律师回复]
一、婚内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
丈夫妻子能否构成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争议。无论是现行刑法,还是1979年刑法,对于丈夫能否成为罪的主体都没有排除或者规定。在国外,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妻子的不构成罪。例如德国、瑞士的刑法典就把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在某些州,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地域广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此类案件情况又往往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确定行为构成罪或者不构成罪,否则有悖于国情,有害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丈夫妻子案件的审理,应该依据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分别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行为可以构成罪;有的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的犯罪。
二、婚内可以告罪吗
依刑法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要与妇女发生的行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权利,很多人认为婚内是指自己妻子以外的女性才算构成罪,但事实并不是如此,即使是自己已经合法结婚的妻子,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是可能构成罪的。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婚内在理论上是可以构成罪的。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既没有把丈夫排除在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而罪的对象为女性,也没有从字面上将妻子排除在罪的犯罪对象之外。
其次,在实践中,婚内是否构成罪的问题主要考虑的是有无证据证明以及刑事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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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开庭审判通知家属吗
在此方面,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关于强奸罪行的审判程序,有关机关会在开庭之前向受害人发出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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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告强奸罪有时效性吗,强奸罪是怎样量刑的?
[律师回复]
一、告罪有时效性吗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综上,告罪是有时效性的,对实施了罪的行为有不同的量刑,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追诉时效是10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间的量刑,追诉时效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罪的量刑标准
1、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罪是有时效性的,所以妇女在自己受到侵害后,一定要及时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一定要用于站出来,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在搜集证据和证据运用上实际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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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撤销原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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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能撤销。
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已经立案侦查,受害人不能撤诉私了,除非符合法定的撤销案件是由,否则即使受害人谅解也只能减轻处罚,不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原告撤诉,是针对民事赔偿责任。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罪的界定
(1)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合奸必须非雏)。尸体不够成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罪。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罪。
(5)犯罪主体: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因为当中涉及到中国文化历史等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承认了丈夫可以成为的直接正犯,这会涉及到了妻子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问题,故现阶段不宜把丈夫列为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构成妻子的罪。
女人也可以成为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别的妇女。
(6)罪的特殊形式:奸淫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或者不管女方是否,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的,就构成罪;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罪的共犯。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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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院开庭会通知家属吗
虐待案审理通常不通知亲属,但未成年被告除外,法院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强奸罪性质恶劣,法院会依据严谨法律程序和确凿证据进行判决。对于成年被告,亲属通常不会直接收到开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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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告男方强奸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告男方需要的证据
如果有证据,比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罪的证据
罪作为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妇女()对于性的自主决定权,也涵括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在女性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案件以其轰动性与话题性而备受公众瞩目,由于其极易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同时又涉及妇女隐私权、女性暴露着装等敏感议题,历来身处漩涡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一直保持严打的高压姿态,这种从严从速的侦查办案思路一方面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致使控方在证据体系的建构上存留有瑕疵甚或漏洞,导致整个案件迷雾重重,达不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判例一:
孙某涉嫌罪一案,()甬镇刑初字第269号判决书查明:2月1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孙某在镇海区骆驼街道丽亭会所娱乐期间,以聊天为名将受害人雷某丙骗入333空包厢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受害人雷某丙实施了、抠摸等猥亵行为,之后又在该包厢内的舞池地上强行对受害人实施奸淫。判决书呈列的证据包括受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五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门诊病历与情况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中,被告人一直坚称其未对受害人实施过性侵犯。
判例二
胡某某涉嫌罪一案,()金浦刑初字第587号判决书查明浦江国际鼎红KTV唱歌并相约吃夜宵,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军政明知受害人周某处于生理例假期间,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将受害人周某带至浦江县百岁宾馆8516房间内,以暴力手段强行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受害人周某多次通知同事钟某前来解救,凌晨4时45分许,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判决书呈列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周某的陈述,三组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门诊病历、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其中,被告人一直坚称受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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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院开庭被告家属要去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强奸罪名的案件,在进行公开审理时,被告人家属并非必需列席现场。尽管家属被允许作为旁观者参与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具体是否亲自出席,应由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自行选择与决定。究其原因,家属并不属于法定的诉讼参与方,故而并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出现在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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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撤销原告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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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告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的条文。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的司法认定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大多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5、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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