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强调,抢劫罪的构成并不必须建立在导致受害者轻伤的结果之上。抢劫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和动机,利用暴力手段或者威吓逼迫等方式,当着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面实施犯罪行为,强行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了任何使受害者无法进行抵抗、感到畏惧或者意识模糊而放弃抵抗的手法,并且当场所获取了他人的财产,那么便足以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不仅以受害者受伤为要件,犯罪动机为非法占有,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即可构成。若嫌疑人使受害者无法抵抗或放弃抵抗,并当场取得财物,即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需要的证据证实有什么
在对抢劫犯进行定罪量刑时,需遵循以下证据规范:
首先,为获取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自白与辩解。
其次,应当依据被害者、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知情证人所提供的证词作为重要参考。
再次,案件发生地或通过从犯罪疑犯住所、查获之物以及确认处收集物证,同时加以相应的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加以证明。
最后,检验并鉴定物证与其附属物品,得出科学结论以支持案件的审理。
此外,还需要注意相关书证的收集,例如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到达案件发生地所乘坐的车辆、船舶、飞行器的机票信息、旅馆居住记录以及其他相关凭证等,均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抢劫罪需要什么证据
在审判或判决过程中,判定一起抢劫案的真实性质所需的证据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书证:此类证据主要涵盖了与抢劫案件相关的文件及协议,如往来信函、财务合约等。
2.物证:指那些可以直接证明抢劫案件发生过的实物证据,例如那些犯罪嫌疑人用于行凶作恶的工具以及从受害者处掠夺而来的财物。
3.证人证言:即来自于目击者或知情人士的陈述,他们能够提供有关本次抢劫活动的第一手观察和感受。
4.被害者陈述:这是一份详细描绘出自己被抢劫过程及其相关损失的目击见证。
5.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护词: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是他们对于设计并执行这场犯罪活动的供认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这类证据涉及到法医学鉴定以及物品检验鉴定等多个领域的专家意见,可以为侦破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7.各类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主要用来详实地记录现场勘测、辨认取证过程中的各种细节情况。
8.视觉影像资料、电子数据:这类证据可能包括实时监控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多样的资料,都能成为揭露真相的关键线索。
在所有这些证据中,其充足程度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对于最终的定罪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然而,由于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节和情况各不相同,因此针对特定案件的具体证据需求或许会出现一些细微的差异性。
抢劫罪不仅以受害者受伤为要件,犯罪动机为非法占有,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即可构成。若嫌疑人使受害者无法抵抗或放弃抵抗,并当场取得财物,即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