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决定在谁手里
取保候审的权利归属主要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方机构。
其中,公安机关在执行侦查工作时,如遇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拥有相应的决策权;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若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亦可依法作出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需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同样具有该项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嫌疑人采取此措施,拥有决策权。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审查时,若认为有必要,也可决定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同样有权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意思是什么
取保候审决定书乃公安机关于侦查活动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分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证明性文书。
此文书以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命之取保候审申请报告书为基础进行编撰,以此作为对犯罪嫌疑分子施行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之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决定后还会逮捕么
取保候审之后仍然存在着被逮捕的可能性。此处提到的“取保候审”仅仅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刑事强制手段,它并不能够保证事例的结束或者认定嫌疑人是清白无辜的。在取保候审阶段,倘若当事人擅自离境,未经许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县城,妨碍了证人们的证言调查工作等等,又或者是在这个过程中,事例获取到了一些全新的关键证据,这些新发现的证据已经足够改变以往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定罪与量刑的初步判断,甚至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那么实施取保候审就不足以预防其再次造次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因此可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总而言之,针对取保候审后面临的事例进展,我们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考量。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嫌疑人采取此措施,拥有决策权。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审查时,若认为有必要,也可决定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同样有权对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