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看守所一个月都属于刑事拘留吗
在看守所度过一个月的时间并不一定均属于刑事拘留范畴。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时限一般不能超出37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在看守所经历了一个月的停留,此期间可能还涉及到逮捕之后的羁押状况。刑事拘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由于遭遇法定紧急事件而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性处置措施。若因被捕而在看守所度过一个月的时光,那么这便意味着已经步入更为深入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看守所一月时光,非尽属刑事拘留范畴。刑拘限37日内,但月余或含逮捕后羁押。刑拘乃公安、检察院侦案时,遇紧急对现行犯、重嫌采取的强制自由剥夺措施。若因此居看守所月余,则标志深入刑事诉讼阶段。
二、在看守所一般多长时间可以探视
在监狱环境中,只有当经过法律程序审批以及相关部门允许后,才得以进行探望亲友的活动,而一般来说,此种探望仅限与直系亲属之间。
另外,如果罪犯的妻子、父亲或孩子处于严重生命威胁的状况时,除了案件内容极为重要之外,还需经过法务机关的同意,同时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且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之下,方可允许罪犯短暂地回到家中探望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三、在看守所一年半不判怎么办
关于在看守所羁押超过一年半仍旧尚未判刑的情况,其背后可能存在众多原因。在此,我们需要明晰地认识到,刑事诉讼活动存在严密的程序性和时限性规范。未能作出判决或许源于事例错综复杂、证据搜集过程困难重重,亦或是出现了如退回补充侦查等其他状况。倘若您正面临此类境况,建议您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家属向办理该案的司法机构寻求关于事例进展的详细信息,透过核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延期拘禁的现象。此外,还可以考虑委托辩护律师参与其中,他们有权利查阅事例资料,与司法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为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法律权益而努力。若经核实确属存在未经许可的超期拘禁且无正当理由,那么律师便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诉,请求依法予以纠正。
看守所一月时光,非尽属刑事拘留范畴。刑拘限37日内,但月余或含逮捕后羁押。刑拘乃公安、检察院侦案时,遇紧急对现行犯、重嫌采取的强制自由剥夺措施。若因此居看守所月余,则标志深入刑事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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