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并不意味着该涉案人员的刑期必然较短或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而非决定判决结果的唯一依据。通常情况下,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则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及谅解状况等等,均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非刑期短或无罪标志,仅为诉讼强制措施。其适用基于罪行轻微、不危及社会等条件。判决综合考量罪行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含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多方因素共定。
二、取保候审要什么条件
(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因案情被判处管束、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之管制措施,或者处以短期剥夺自由并配合附加刑执行,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者;
(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长期徒刑及以上实体刑罚,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行为和思想状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孕育或哺乳自己子女的女性,在取保候审期间,其行为和思想状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者;
(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虽已处在羁押期内,但其所涉案件还未进行完结诉讼程序,仍然有必要通过取保候审手段确保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怎么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其实际操作方式主要包括: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严格的监控及监管,确保其在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地区;若取保候审人员的居住地点、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出现变更,应自得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告给执行机关;每逢传唤时必须按时出庭;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扰、阻挠证人作证的行为发生;不得销毁、篡改证据,也不得通过串通口供等方式妨碍司法公正。此外,公安机关还会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担保人则需承担起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等多项责任。关于保证金的额度,将根据保障诉讼程序正常开展的需求、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存在的社会风险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而执行机关须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遵守情况进行严密监控。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面临没收部分甚至全部的风险,同时还将依据情节轻重,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或书面写出悔过书,并重新交纳保证金、物色新的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严厉措施。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非刑期短或无罪标志,仅为诉讼强制措施。其适用基于罪行轻微、不危及社会等条件。判决综合考量罪行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含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多方因素共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