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内,应有的传唤次数并未有明确且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制约。事实上,传唤之举目的在于确保案件侦查与审判能够得以顺利开展。多数状况下,只要案件处理工作具有必要性,司法机构便享有传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讯问的权利。被传唤者理当积极响应,并以诚实态度回答相关提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传唤次数缺乏明确法律规范。此举旨在保障案件侦审顺利进行。司法机构视案件需要,有权传唤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及被告进行讯问。被传唤者应积极配合,诚实应答,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推进。
二、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可以视为自动解除
在取保候审期限依法到期之后,若责任主体侦查机构未能对本案做出回应或处置,那么该取保候审协议即视为自动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取保候审的时限临近终止,执行机构有义务在距离期满日的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且在规定的期满日前,再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执行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找事怎么办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招惹是非之事,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原有的取保候审资格被剥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被取保候审的嫌疑犯或被告应严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知晓;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过程;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等。若在此期间触犯上述规定,干扰了事例的调查与审理进程,或者又产生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机关将有权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同时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例如转为逮捕。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务必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取保候审期间,传唤次数缺乏明确法律规范。此举旨在保障案件侦审顺利进行。司法机构视案件需要,有权传唤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及被告进行讯问。被传唤者应积极配合,诚实应答,以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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