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个机关负责办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保候审的主要职责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构共同承担。
其中,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而人民检察院则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负责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批;
最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负责对取保候审申请作出裁定。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司法机关会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由哪一个司法机关来具体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将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而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共担。公安侦查时执行,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审批,法院审理时裁定。决定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案情及刑罚轻重。实施机关依诉讼阶段而定。
二、取保候审需要不需要受害人同意
在法律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并不需要被害人的特别许可和同意,但是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则可以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1.预计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显著危害;
2.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者正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且其自身就是胎儿的母亲,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亦无法产生对社会的危害;
3.根据法定其他条件,应当允许采取取保候审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遇有新犯之罪行,通常情况下应由犯罪地所在公安局着手展开调查与侦查活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事例理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但若是由案犯居所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更为适宜的话,则亦可交由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案犯颇有可能将受到取消取保候审之严厉惩罚,包括其先前已缴付的保证金也会被依法充公。若保证金已被缴纳给公安局,那么该执行机关便有权没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同时视情节需要,要求案犯作出深刻悔悟并写出书面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是实施监视居住,甚至展开逮捕行动等举措。
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共担。公安侦查时执行,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审批,法院审理时裁定。决定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案情及刑罚轻重。实施机关依诉讼阶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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