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之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启动逮捕程序的。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全面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若在刑事拘留期间,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被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便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后,当事人可申请启动逮捕。拘留为侦查中遇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临时拘禁。逮捕则由检法批准,公安执行,针对有确凿证据、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者。侦查机关若认定犯罪事实确凿,将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1、对于被法庭判定需接受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刑罚处罚的罪犯们,在其服刑改造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2、然而,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3、此外,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改造过程中,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但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给予更优惠的减刑待遇。
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3)在科技领域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展现高尚品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怎么介入的
在面临刑事拘留这一法律程序期间,律师的提前介入便显得至关重要。
他们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作为被授权一方,律师有权向承担调查职责的检察机关进行了解,明确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行以及事例相关实际情况。
律师还能够适时地会见该犯罪嫌疑人,并在此过程中为其提供及时且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确保其充分了解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及义务。
此外,通过与嫌疑人的深入交流,可详细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减轻嫌疑人由于面临困境而产生的精神压力,同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支持。
在此基础上,律师还能够针对了解到的事例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适当之申请,要求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保护措施。
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发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现象,律师同样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总而言之,在面临刑事拘留之时,律师的及时介入起到了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公平性的关键作用。
刑事拘留后,当事人可申请启动逮捕。拘留为侦查中遇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临时拘禁。逮捕则由检法批准,公安执行,针对有确凿证据、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者。侦查机关若认定犯罪事实确凿,将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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