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贩卖毒品罪行的案件中,是否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取决于诸多因素。通常而言,贩卖毒品罪被视为性质极其恶劣且对社会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因此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成功率相对较低。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诸如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情况,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累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采用自残方式逃避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贩卖毒品案中,取保候审资格受多重因素影响。因其危害大,成功率较低。但重病、孕期/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情况,或无社会威胁时,仍有机会。累犯、团伙头目、自残逃避调查、严重暴力等犯罪者,则通常不被批准取保候审。
二、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在明明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的贩卖活动。
贩卖毒品的范围则包括有偿转让毒品以及为了销售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等多种行为模式。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项严重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危害民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指向的就是我们社会的公共秩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关于贩卖行为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是毒品的前提下,仍然公然违法地有偿转让毒品或故意购买、持有毒品。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获得物质回报,但这并非行为的主要目的。
贩卖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藏的;
达成交易的途径既可以是由贩卖方主动向买方推销,也可以是由买方提出购买请求;
毒品的转移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送达对方,也可以通过中间人完成。
3.在实施贩卖毒品罪时,其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实施者。
对于年满14周岁却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虽然在法律上他们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参与了贩卖毒品活动,那么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从主观态度上来讲,贩卖毒品罪往往包含着明确的故意心态,这种故意不仅仅是直接故意,更主要的是贩卖方明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却仍进行相关活动。
过失并不足以构成这种类型的犯罪。
如果一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未必知道他所贩卖的是出自毒品,但他只是被他人利用来实施贩卖活动,那他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犯罪性质范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罪多少克可以判处死刑
依据我国严正的刑法规定,凡是涉及到贩卖毒品的行为,如果毒品种类包括鸦片超过了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更是超过了五十克,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毒品数量较大者,那么他们都将可能面临严厉的死刑判决。然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涉及到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不仅仅只看所涉毒品的数量多少,还需要全面考虑事例中的各种犯罪情节、罪犯的主观恶性深度、是否具有累犯或再犯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等等诸多因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死刑的应用是非常谨慎且审慎的,必须要做到充足确凿的证据支持,精准无误地判定罪名,并且量刑恰当合理。
贩卖毒品案中,取保候审资格受多重因素影响。因其危害大,成功率较低。但重病、孕期/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情况,或无社会威胁时,仍有机会。累犯、团伙头目、自残逃避调查、严重暴力等犯罪者,则通常不被批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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