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有没有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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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将“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无疑,旨在保护其人权与尊严,维护社会道德与法律秩序。”改写为“拐卖妇女儿童是非常不对的,设立相关罪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尊严,维护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 将“此罪行严重侵害受害者自由、尊严及安全,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无尽伤痛。”改写为“这种罪行会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自由、尊严和安全,给他们和家人带来很大的痛苦。” 将“该罪名有力打击此类恶行,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改写为“这个罪名可以有力地打击这种坏行为,也能有效地预防和震慑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有没有问题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本身有没有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设立并无任何质疑之处,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及人格尊严得以维护不被侵犯,同时也为维护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与法律秩序提供坚实保障。拐卖妇女儿童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实质上已经严重损害到受害人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安全权益,同时还给这些身处困境的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属带来了无法言表的巨大伤痛。该罪名的设立对于此类极其恶劣的犯罪行径起到了强有力的打击和惩治作用,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无疑,旨在保护其人权与尊严,维护社会道德与法律秩序。此罪行严重侵害受害者自由、尊严及安全,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无尽伤痛。该罪名有力打击此类恶行,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相关之刑律条款明确指出,如有牵涉到拐卖儿童及女性等不法行为,若达到构成犯罪的严格要求,便应被判定属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之罪行系指以出卖为核心意图,拐骗、捆绑、逮捕、购买、贩运、接收并传送以及中途转送妇女和儿童这一系列行为。

任何参与或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个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初犯者最重可判处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的怎么判

对于公然实施贩卖妇女及儿童行为的行径,无疑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罪责。此方面,依据现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对实施此类罪行者予以严厉惩治,处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面临更为严苛的惩罚,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甚至将被判处死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1.作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2.参与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达到三人以上;3.对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强奸;4.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5.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药物控制等方式捕获、拘禁妇女、儿童;6.以贩卖为目的,擅自窃取、盗走婴幼儿;7.在贩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8.将妇女、儿童贩卖至境外。这些拐卖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打击措施。

设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无疑,旨在保护其人权与尊严,维护社会道德与法律秩序。此罪行严重侵害受害者自由、尊严及安全,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无尽伤痛。该罪名有力打击此类恶行,有效预防和震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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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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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这条法律对成年男性是不公平的,因为只说了妇女儿童,并没有说成年男性,所以成年男性要是被拐卖了,只要途中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拐成年男性的人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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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列法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档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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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其在于通过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买卖获取差额、赚取利润;而后者的犯罪目的是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这六种行为;而后者仅有收买这一种行为。“拐卖”与“收买”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好区分的,主要从二者最本质的特征出发,即鉴别二者之犯罪目的的不同。虽然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中,也存在着收买这一行为,但是此收买非彼收买,拐卖行为中的收买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卖,通过出卖受害人已获得利润,收买行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步骤。而在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该收买行为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出卖,其往往是通过收买行为而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再由前面论述我们可知,所有的犯罪目的必然会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来推敲其犯罪意图,结合具体情形,考虑相关因素,进而判处正确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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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方式中有收买行为,该种收买行为与本罪的收买行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后者不具有出卖目的。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的,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妇女、儿童,不限定必须是被贩卖的妇女、儿童,而后者的对象仅是被贩卖的妇女、儿童,且行为人明知收买的是被贩卖的妇女、儿童。收买他人亲生子女的,不成立本罪;如果收买者尽到一切注意义务仍无法得知收买的是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的,同样不成立本罪。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行为人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出于其他原因,又将妇女、儿童出卖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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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则必须产生法律规定的结果;对于危险犯,只要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告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既遂?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对此,学界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
(1)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既遂,而不论被害人被卖出这一结果是否发生。
(2)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
(3)根据97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表现,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
(4)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
上述4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但是本罪仍然是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张。因此,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也就是要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抑或是举动犯,这是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笔者的观点
总的来说,关于本罪既遂未遂的争议在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条件是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为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标准不需要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被卖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并使被害人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就可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理由如下: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采用的是叙明罪状,详细地描述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求是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六种行为之
一,而没有“将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出”这一结果发生作为其要求。另一方面,以“出卖”为目的是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而不是客观方面的结果。刑法之所以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除了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特征以外,主要是为了区分本罪与拐骗儿童罪和以收买为目的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果将这一主观方面的目的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则混淆了主客观要件的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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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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