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判决后是否解除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会随着判决的生效而解除。当判决结果为被告判处有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行罚时,取保候审的措施便不再适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除。
然而,若判决结果显示被告无罪释放、免于刑事处罚或是刑期已满等情形,那么取保候审的措施亦将随之解除。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执行机关需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通常在判决生效时解除。若被告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则取保候审自动失效,需依法撤销。反之,若判决无罪、免刑或刑期届满,取保候审同样解除。重要的是,解除时需执行机关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及相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申请取保候审设置了一系列必要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若要成功获取取保候审资格,则必须满足如下至少一项要求:
1.被告人即将面临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合并执行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处罚;
2.被告人所犯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方面有可能达到有期徒刑以上的标准,然而,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与稳定;
3.被告人存在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生活起居。
此外,如果被告人正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内,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能够证明这个情况不会对社会构成潜在危险;
4.如果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足够长的时间,但是相关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那么也具有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可能性。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针对被依法批准采取保证人方式进行候审之人在候审期间再度涉案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的基本准则:即一般由最初接手该案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
然而,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更适合承担此项职责,则可依实际情况转交其进行审理。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犯罪地”涵盖了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后果发生地。
在甄选何方有管辖权时,法院将会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对于此类情况,司法机构将依法撤销先前采取的保证人监督方式,对最新涉及的罪行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将前后所犯之罪合并处罚。
这一举措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确保所有违法行为都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取保候审通常在判决生效时解除。若被告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则取保候审自动失效,需依法撤销。反之,若判决无罪、免刑或刑期届满,取保候审同样解除。重要的是,解除时需执行机关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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