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见几次面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可以多次与人会面并无明确的法律加以限制。
然而,他们仍须严格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严禁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乡村;若个人的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执行机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会面次数无直接法律限制,但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这包括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且个人住址、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时,须24小时内通报执行机关,以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二、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可能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单以独立适用的附加刑予以处罚的;
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更重的刑罚,在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时不会引发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风险的情况下;
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正常生活,或正值孕期或者正哺乳期内的妇女;
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审判且未作出正式处理结论的情形中的被羁押人。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行使和执行事宜,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条件必须要律师吗
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程序,并不必定要求其搭档有律师参与其中。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设定的条件主要包含有:犯罪分子所涉及的事例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对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事例审理工作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由于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能够更为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提高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
取保候审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会面次数无直接法律限制,但须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这包括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且个人住址、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时,须24小时内通报执行机关,以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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