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依然适用于传唤制度。尽管取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因此,司法机关依然享有根据法律规定传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力与义务。传唤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如期出庭的重要保障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倘若接到相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按照传唤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若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甚至面临强制措施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传唤制度依然有效。此阶段未终结刑事诉讼,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传唤被取保人。传唤是确保出庭的关键措施,重要性显著。被取保人应遵传唤,准时到庭。违者可能丧失取保资格,面临强制措施调整。
二、取保候审之后去派出所报到,需要带哪些
原则上,被参与送达派出所之人只须抵达该处即可,无需携带任何相关资料。
然而,对于撤回羁押保释的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向执法机关证明自身并无违法行为及犯罪倾向,每月应前往报到以便系统地说明个人行为状况。
被授予撤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情况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讯问之时必须即刻出面配合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的情节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必要的强制措施之一。关于取保候审所适应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可能会面临刑法规定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其次,如果嫌疑人或被告者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惩罚,同时其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极易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行为,也可以考虑使用此项处遇;再次,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而言,倘若考虑到他们怀孕或喂养婴儿的客观事实,便可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从而减轻社会危害性;最后,当羁押期限到期后,若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实施与否,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轻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
取保候审期间,传唤制度依然有效。此阶段未终结刑事诉讼,司法机关有权依法传唤被取保人。传唤是确保出庭的关键措施,重要性显著。被取保人应遵传唤,准时到庭。违者可能丧失取保资格,面临强制措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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