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当事人并不必然会伴随着案底的产生。实际上,这仅仅是一项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强制性措施,而非最终代表刑事制裁的判决结果。若在取保候审终止之后,经过复杂且严格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等法定程序后,仍然被判定为存在犯罪事实,并且被施以相应的刑罚,那么便会留下案底记录。
然而,倘若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无法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等因素,导致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那么便不会产生案底。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是否会产生案底,主要取决于整个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期满,不直接等同案底形成。此为刑事司法强制措施,非终局判决。若后续查证有罪并受罚,则留案底;若证据不足、无罪或情节极轻致撤销、不起诉或宣判无罪,则无案底。是否留案底,取决于案件最终处理。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刑事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侦查、公诉以及司法裁判机关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且处于刑事追诉地位的嫌疑人,为了防止其逃避侦查、公诉以及司法裁判的处理,依法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签发保证书,从而确保嫌疑人能够按照要求准时出庭受审,这是一项关键的刑事司法强制措施。
然而,一个人是否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与他日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处罚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性,也就是说,决定个人是否可能面临刑事判罚的根本因素在于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限从何时起算的
保释期间的起算日期是自执行保释措施之日开始。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一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保释措施,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交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保证。做出取保候审收押保证金决定的机关,需要立刻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到被保释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手里,并督促他们向执法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地支付保证金。而执行机关在执行保释的时候,会开始计算保释期间。但是,保释期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期满,不直接等同案底形成。此为刑事司法强制措施,非终局判决。若后续查证有罪并受罚,则留案底;若证据不足、无罪或情节极轻致撤销、不起诉或宣判无罪,则无案底。是否留案底,取决于案件最终处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