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刑事诉讼被告人,须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行为规范: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明文许可,不可擅自离开其所居住地所在市、县。
其次,若住址、职业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个人状况发生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及时出庭应诉。
此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活动施加不当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应严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个人信息变更须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构;传唤时须及时到庭;严禁干扰证人作证;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确保遵守法律程序,维护司法公正。
二、被取保候审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被刑事追究但尚未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借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采取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保释金等方式,同时要求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照传唤随时出庭候审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保障手段。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许可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已经居住的城市、县区范围;
(2)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的报告说明;
(3)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通知时,务必尽快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媒介、言论或行为来影响证人的真实陈述与证言;
(5)严禁故意销毁、破坏或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同案犯窜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话一般多久放人
保释候审的裁决及释放人员的时限并无定制的规范,通常由个别的事例状况以及执法部门的工作进程而定。通常来讲,申请人如获准进行保释候审之后,执行部门将尽速通告看守机关进行释放事项的处理。若进展顺利的话,很有可能在数天之内便可完成人员的放出。然而,如遇复杂的事例,涉及多个方面的协商或须进一步确认相关情况,则时间上或许会有所延误。值得留意的是,虽然保释候审程序启动并非代表事例已经尘埃落定,但被保释候审人仍然要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随时待命,为事例的深入调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提供积极配合。
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被告人应严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市县;个人信息变更须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构;传唤时须及时到庭;严禁干扰证人作证;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确保遵守法律程序,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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