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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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讲,犯罪嫌疑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依然签订合同以骗取利益。从客观上讲,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编造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并且金额达到了刑法规定的较大数额。常见的犯罪手法包括:伪造信息签订合同、使用虚假票据作为担保、通过先履行小额或局部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等。
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标准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标准是什么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从主观层面看,犯罪嫌疑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强烈意图,也就是说,他们应当明悉自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意向,但依然选择与他人签订合同,企图以此方式从对方处获取不当利益。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体现为一种预先存在的欺骗性图谋,亦或是在履行合同时才萌生的非法占有的念头。

其次,从客观层面分析,行为人在签署及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从而将对方财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较大数额。其中,较为常见的操作手法包括:捏造公司信息或假借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篡改或失效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在实际上缺乏相应执行力的前提下,通过先行履行小额合同或局部履行合同的手法,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标准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上,嫌疑人需有非法占有意图,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合同骗利。客观上,采取编造虚假、掩盖真相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且金额达刑法规定较大数额。常见手法包括:伪造信息签合同、使用虚假票据担保、通过小额或局部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等。

二、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区别之处是什么

(1)犯罪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具有显著区别。

合同诈骗罪通常发生于各类经济合同的签署与履行阶段;

然而,一般的诈骗罪则并未明确规定其具体实施时间及所需条件。

(2)犯罪手段的差异也相当明显。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具有特定性,即必须符合刑法中所明文规定的五种表现形式之一;

相比之下,一般诈骗罪的实施方式并无特别的限定要求。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合同诈骗罪是刑侦还是经侦

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调查与侦办,通常将会有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进行。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职责主要在于对各类经济犯罪事例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若事例具有多元化犯罪特征或出现管辖权不明等问题,刑事犯罪侦查部门亦可能介入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地域差异及事例具体情况的不同,关于管辖权的划分很可能存在一些差别。在实践处理过程中,作为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会依照事例性质、情节以及管辖权规定,来决定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承担起侦查任务。

合同诈骗罪标准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上,嫌疑人需有非法占有意图,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合同骗利。客观上,采取编造虚假、掩盖真相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且金额达刑法规定较大数额。常见手法包括:伪造信息签合同、使用虚假票据担保、通过小额或局部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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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浏览 2024-05-23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br/>(一)客体要件。<br/>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br/>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br/>(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br/>(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br/>(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br/>(二)客观要件。<br/>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br/>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br/>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br/>(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br/>(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br/>(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br/>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br/>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br/>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br/>(三)主体要件。<br/>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br/>(四)主观要件。<br/>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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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客观要件:
9.7w浏览2023-09-23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标准是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而该罪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仅仅认定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还不够,此时还是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程度来确定是否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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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条件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构成:主观上,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财物,明知无履约能力或无意履约仍签约骗财;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欺诈对方,骗取财物且需达一定数额。常见手法包括虚假单位签约、冒用名义、使用伪造票据等。
10浏览 2024-09-06
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对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br/>(一)客体要件。<br/>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br/>(二)客观要件。<br/>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br/>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br/>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br/>(三)主体要件。<br/>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br/>(四)主观要件。<br/>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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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客观要件:
10w+浏览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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