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单位受贿罪所涉及的主体具备独特性质,其中最为显著的方面便是它并非个人,而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此类特定主体的性质就在于它们不仅仅是个体存在,更是一种组织形式。这类单位通常承担着一定的公共职责或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使其得以借助自身的地位和权力为他人谋求经济上的优势,非法收取各种财物。相比较而言,个人犯罪所体现的往往只是个体意识形态,然而单位犯罪则需展现出单位作为整体表现出来的集体意志,这通常是通过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或是由相关负责人决定并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主体非个人,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这些单位常承担公共职责或具社会影响力,能利用地位和权力为他人谋经济优势,非法收财物。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体现集体意志,通过单位决策机构决议或相关负责人决定执行。
二、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什么
在单位受贿罪中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对象是国有组织机构的运转正常以及其社会形象和声誉。
这一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所有国有性质的组织机构,它们在进行经济往来过程当中,若采取非法手段索取或者非法接收他人的财物,进而为他人谋求各种所谓的利益,如果情节严重则构成此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单位受贿罪有自首会怎么判
在涉及单位受贿罪的司法程序中,如若行为人能主动投案自首,则该情节往往被视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将此作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且情节严重者。自首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犯罪事实、受贿金额、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自首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倘若行为人的自首态度积极,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且主动退还赃款,那么其可能会获得大幅度的减刑处理;然而,如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也无法完全免除刑罚,仅可在量刑幅度内适度从轻。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需要依据事例的整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单位受贿罪主体非个人,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这些单位常承担公共职责或具社会影响力,能利用地位和权力为他人谋经济优势,非法收财物。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体现集体意志,通过单位决策机构决议或相关负责人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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