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中所涉及到的“当场使用暴力”,通常泛指罪犯在实行抢劫行动时、或者在犯罪现场,通过直接对受害者施加身体上的强制或打击方式,来压制对方的反抗,进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意图。例如,当行为人在商店里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直接对店主进行殴打,或者以恐吓等手段迫使店主交出财务,这就构成了典型的当场使用暴力犯罪行为。另外,如果行为人在路边突然遇到路人,便迅速地对该路人采取压制措施,并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路人交出现金或贵重物品,同样也可以被定义为当场使用暴力的犯罪行为。对于当场使用暴力犯罪行为的确切界定,应充分考虑时间和空间的紧密关联性,以及暴力行为与获得财物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且紧密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中的“当场使用暴力”指罪犯在抢劫时或现场,通过身体强制或打击压制对方反抗,实现非法占有。如商店抢劫殴打店主或恐吓迫交财物,或路边压制路人逼交财物均属当场使用暴力。界定需考虑时空关联性及暴力与获财的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案件中的共犯者,假如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仅仅发挥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话,那么法院便可考虑对其实施从轻、减轻处罚至免予刑事惩罚等不同程度的宽大处理。
而对于那些属于被胁迫参与到此犯罪活动当中去的个体,司法机构则应该根据他们的具体犯罪情节,实行相应程度的宽恕甚至免于刑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抢劫罪中的二次开庭怎么判
关于抢劫罪二次开庭后的判决结果,其主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首先,审理该案的法官将对全案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而细致地梳理和分析,其中包括被告人的供词、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物证等等。紧接着,他们需要结合被告人所实施的抢劫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作案手法、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导致人员伤亡和被告人有无累犯等犯罪记录这些要素来全面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二次开庭时突然出现了新的证据材料,那么这无疑将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抢劫罪的量刑起点定格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附带罚金惩罚。然而,若存在诸如入室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之上进行抢劫以及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等累加情况,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制裁,并且还要另外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最后,法官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刑范围内慎重作出公正的裁决。
抢劫罪中的“当场使用暴力”指罪犯在抢劫时或现场,通过身体强制或打击压制对方反抗,实现非法占有。如商店抢劫殴打店主或恐吓迫交财物,或路边压制路人逼交财物均属当场使用暴力。界定需考虑时空关联性及暴力与获财的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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