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数额怎样累计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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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金额累计,就是把多次贪污的金额加起来,按照累计的总数来判刑。不过,具体算的时候,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时间跨度、贪污的手段有多复杂、贪污的钱都用在了哪里。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贪污行为和算金额都得特别仔细,要根据证据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贪污罪数额怎样累计

一、贪污罪数额怎样累计

针对贪污罪的金额累计问题,旨在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置的金额进行汇总。一般来讲,若存在多次未被惩处的贪污行为,通常以所累计的贪污总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在计算累计贪污额时,我们还需综合评估贪污行动的时间跨度、贪污手段的多样性以及贪污资金的实际用途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贪污行为的确立及金额的计算,均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材料与案件实情进行严谨且精准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针对贪污罪金额累计,汇总多次贪污未经处置的金额。一般以累计总额定罪量刑。计算时需评估时间跨度、手段多样性及资金用途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贪污行为确立及金额计算需严谨精准,依据证据与案情判断。

二、贪污罪数额多少就要坐牢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贪污公款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者,将依法受到刑法制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贪污罪的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守之便所实施的,对公共资产的侵占、盗窃、诈骗或其它不正当使用等行为。

另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委派掌管国有资产、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者,同样应被视为贪污。

其次,个人贪污所得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被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贪污情节恶劣的话,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犯下贪污重罪但事后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退缴赃款者,他们可能能够得到宽大处理,或者避免遭受刑事定罪,但是,他们仍然必须接受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贪污罪数额39万罚款多少钱

受贿数额高达200,000元至3,000,000元之间者,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须缴纳罚金。

关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我国法律并未设定明确且固定的标准,而是交由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经济基础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通常而言,罚金的数额可能介于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然而,具体的金额仍需由法院在全面考虑事例整体情况之后作出最终决定。

值得强调的是,贪污罪的量刑及处罚并不仅仅取决于受贿的数额,还涉及到犯罪的方式方法以及受贿资金的具体运用途径、是否已如数归还、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等多种情节要素。

针对贪污罪金额累计,汇总多次贪污未经处置的金额。一般以累计总额定罪量刑。计算时需评估时间跨度、手段多样性及资金用途等因素。司法实践中,贪污行为确立及金额计算需严谨精准,依据证据与案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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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补充规定》已吸收到新刑法典中,对该条款规定也未作修改,因而对该条的司法解释仍可以适用。但是在适用时应注意,累计贪污数额的贪污行为应是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行为,对于未达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理也不应纳入累计贪污数额。因为应累积计算的贪污数额应是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达不到定罪标准的贪污行为无法计算其追诉时效期限。
由于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和量刑标准作了修改,如《补充规定》中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法规定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定罪量刑数额的变化,意味着追诉时效期限的变化,从而影响到贪污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例如张某 1991 年贪污四千元, 1992 年贪污三千元, 1998 年贪污二万元,对张某三次未经处理的贪污行为如何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 如按《补充规定》四千元、三千元的追诉期限都是十年,应累积计算。而按新刑法其追诉期限都是五年,那么这两次就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再作累计计算。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新刑法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关于追诉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有利被告人的精神,以新刑法的规定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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