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当天还是第二天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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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来说,羁押拘役的起算日期是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的那一天。拘役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他们逃避司法调查、审判和判决。在执行拘役时,公安机关会签发拘留证,明确拘役的起止时间,这个时间就是拘役开始的准确日期。
刑事拘留从当天还是第二天

一、刑事拘留从当天还是第二天

羁押拘役的起始日期通常以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役的当天为准进行计算。作为一项临时性且具有严格法律效力强制措施拘留拘役主要目的在于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员,防范犯罪嫌疑人以各种方式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以及后续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向被拘役者发放拘留证,并且会在该拘留证上详细注明拘役起止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时间即是拘役开始的精确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羁押拘役起算日通常以公安机关执行之日为准。作为临时强制措施,拘役旨在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避司法调查、审理及判决。执行时,公安机关发放拘留证,明确拘役起止时间,此时间即为拘役起始的精确日期。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否撤销缓刑

判断缓刑能否撤销,需要参照满足哪些具体的撤销条件;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缓刑即会被撤销。

撤销缓刑所需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缓刑罪犯或假释候选人在其缓刑、假释的考察期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尚未判决的罪行,如果这些行为应该导致缓刑、假释的撤销,那么负责审理该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撤回原有的裁判文书中所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且对原审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发出书面通知;

2、在缓刑、假释的考察期内,罪犯出现了以下任一种情况,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在它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1)违反了禁止令,而且情节严重的;

(2)没有充分理由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到的,或是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且超过一个月的;

(3)因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仍然不改正的;

(4)受到了执行机关的三次警告,但仍旧不改正的;

(5)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拘留请律师会见一次多少钱

关于刑事诉讼阶段的律师会见服务的收费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统一的标准。实际收取的有关费用往往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所处地区、诉讼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律师的专业经验以及其职业声誉等等。就一般的情况而言,一名辩护律师在一线大城市进行一次会见所需支付的费用可能从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而在二线或三线城市,这类费用则相对较低,大概集中在数千元的范围内。然而,有些律师在收费时并非仅以会见次数为计费依据,还可能根据整个刑事事例审理过程中的多个阶段进行综合计价。另一些辩护律师亦可能据具体事例情况,与委托方共同商定出一个符合客观标准的收费方案。在此建议您深入咨询几位不同的辩护律师,全面考察他们的专业水平及收费状况,进而作出明智且适当的决定。

羁押拘役起算日通常以公安机关执行之日为准。作为临时强制措施,拘役旨在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其逃避司法调查、审理及判决。执行时,公安机关发放拘留证,明确拘役起止时间,此时间即为拘役起始的精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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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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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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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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