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别称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并无特定的别名。该制度是针对尚未被逮捕以及已被逮捕但需要变更具有强制性的诉讼处置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制定的。为了确保他们在司法审理期间不会逃脱、阻止司法调查、起诉和审判,相关的司法机构会要求这些人员提供担保人或者向法庭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在不被监禁的情况下,可以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无别称,针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与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随传随到,避免逃脱司法流程,实现非监禁下的暂时自由。
二、取保候审能不能报警?
1.当然是可以的,如果遵循了相关法规的话。
2.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正在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2)如若地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发现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与告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限何时算起
取保候审的时限自执行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时起算。然而,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被取保候审之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则需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如有违规行为,已缴纳保证金者,将面临部分或全额保证金的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无别称,针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与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随传随到,避免逃脱司法流程,实现非监禁下的暂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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