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构成什么诈骗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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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套现是一种违规行为,它绕过正规渠道将信用额度转换为现金,同时还不用支付提现费用。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对银行安全构成了威胁。如果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套现金额、频次、手段以及不良后果等因素,以确保公正裁决。
信用卡套现构成什么诈骗罪

一、信用卡套现构成什么诈骗罪

使用信用卡套现有可能被视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套现是一种持卡人并非通过正规渠道(如自动柜员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采用其他方法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转化为现金形式,且在过程中并不支付银行规定的提现费用的违规操作。这种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也使发卡银行面临诸多风险隐患。倘若套现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触碰刑法红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判定,需要全面权衡套现的具体金额、发生频率、所采取的手段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套现,绕开正规渠道转信用额度为现金且不付提现费,属违规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威胁银行安全。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者,或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法律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套现金额、频次、手段及不良后果,确保公正裁决。

二、信用卡套现被骗了报警是否有用

在您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时,若对方未能履行付款承诺,您可考虑向警方寻求帮助。

当您对此类问题报案之后,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此事:

对于您个人来说,由于涉及到卡内现金的违规提取,您的信用卡可能会面临银行的欠款催收;

而对于那个为您提供非法套现服务的人而言,其可能将会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如其设备(如Pos机)可能会被依法查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并遭到罚款。

倘若这些人都充分利用POS机,以赚取利差,则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负上刑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信用记录也可能因此遭受永久性的负面影响。

若经过多次催促,对方仍拒绝还款,那么在此情况下,您可收集有关证据,考虑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毕竟在这个过程中,对方已经构成了侵占犯罪行为

上述观点表明,这个过程中,对方持有您的财物却始终未曾归还,涉及的金额是3万元,这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失窃追诉范围(一般是5000元至2万元不等,具体标准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数额足以达到“数额较大型”,构成侵占罪名。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信用卡套现金额大怎么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信用卡套现数额较大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形解读。通常而言,此类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或信用卡诈骗罪行。若以非法经营罪,将面临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而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中,将面临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被告人身心状况以及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悔过表现等等。

信用卡套现,绕开正规渠道转信用额度为现金且不付提现费,属违规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威胁银行安全。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者,或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法律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套现金额、频次、手段及不良后果,确保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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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构成什么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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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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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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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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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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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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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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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如何构成诈骗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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