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满足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自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具备司法职能的机构,对于那些在未经逮捕或者原本已接受逮捕但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对其原有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以此作为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的手段,而以强迫其寻找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向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形式,以确保他们能够遵循指令随时待命,并且不对其实施关押或者在必要情况下暂时解除对其关押的一种法律性质上的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再次,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审理阶段,但是由于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针对未捕或已捕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防其逃避法律程序,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法律文书,确保其随传随到,非必要不羁押。条件包括:可能轻判、不致危害社会、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哺妇女及羁押期满未结案等,以不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
二、取保候审满一年后等于撤案?
取保候审期满一年以后,若办案机关未进行任何处置,则可视为自动解除案件。
若案件情节明显轻微,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责任主体,需要撤销取保候审。
在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下,应将案件移送到相应司法机构,或是采取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已由法院作出裁判且已经生效,即刻启动执行刑罚的程序,取保候审也会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取保候审满一年没处理怎么办
原则上,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一年。当这一期限届满,并且尚未对此作出相应处理的时候,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有权利向执行机关申请终止取保候审。通常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着相关事例仍然处于侦查阶段但是所收集到的证据并不足以定罪,或者是事例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但是审查起诉工作尚未完成等多种可能性。在这个时候,您作为当事人,有权要求办案机关给予明确的解释和答复。如果办案机关既没有对此做出处理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您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映相关情况,请求他们对这个问题进行监督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请放心,法律会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您无需过度忧虑,只需积极地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可。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诉法规定,针对未捕或已捕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防其逃避法律程序,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法律文书,确保其随传随到,非必要不羁押。条件包括:可能轻判、不致危害社会、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哺妇女及羁押期满未结案等,以不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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