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几种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即保证人保证以及保证金保证。
其中,保证人保证即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由被追诉者或被告自行提名保证人,以便确保他们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保证金保证则要求被追诉者或被告向有关机构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此来换取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服从相关规章制度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分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由被追诉者提名符合条件者担保其守法;保证金保证则需缴纳一定金额,作为遵守取保候审规章的承诺。两者均为取保候审的实现方式。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做哪些
在被批准采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内,如果未出现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皆可自由从事各项活动:
(一)没有经过授权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区域;
(二)若居所、任职机构以及联系信息有所变更,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之内,告知负责监管的执法机构;
(三)在响应法定传唤时,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证人出庭作证;
此外,中国的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公安部门有权依据实际案件情况,指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守如下一种或多种规则:
(一)不得随意进入某些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某些特定人员面谈或通讯;
(三)不得参与某些特定的活动;
(四)应当将其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照等交由执法机构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下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工作。但倘若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拥有更佳的管辖权和便利条件,也可由该部门行使相关职责。在实际管辖权的分配问题上,我们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考量因素,如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等等。针对新罪与之前所犯罪行是否构成同一事件这一问题,原则上应由原办案机关进行统一处理;然而,若两者并非同一事件,则应分别立案侦查。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原先享有的取保候审权利将被依法撤销,并将面临重新收监的处罚。此外,对于新罪与旧罪,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分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由被追诉者提名符合条件者担保其守法;保证金保证则需缴纳一定金额,作为遵守取保候审规章的承诺。两者均为取保候审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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