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决定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实施。针对现行犯罪者或存在重大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其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都有权先对其实行拘留:即尚未进行犯罪预备阶段、正在执行犯罪行为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当场察觉;由于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当面指控其犯罪;在当事人身旁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一情况,且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实施,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公安有权拘留情形包括:犯罪预备前、实施中、后即时被捕;被指认犯罪;现场发现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或已逃;有毁证、伪证风险;身份不明;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符合上述条件需拘留的,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二、刑事拘留多长时间可以批捕
执行刑事拘留的批捕时间设定为:
3个自然日或37个自然日内。
批准逮捕这一行为,通常情况下被理解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表示首肯。
在实践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侦破中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应按照相关规定制作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将案件的所有相关资料以及证据一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是不是证据齐全
刑事拘留并非等于证据确凿。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各类事件,在进行侦查期间,遭遇法定且紧迫的险况之下,为使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者暂时性地解除人身自由之束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而已。例如,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某项具体犯罪行为而承受刑事拘留,这仅仅说明负责侦查的司法机构对此人的犯罪嫌疑态度,然而,此时的证据仍然处在搜罗和验证的阶段,距离确定其确实、充足且有说服力以至足以认定罪责的黄金标准尚有时日。在接下来的侦查进程中,这些证据还有可能持续得到补充与完善。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立的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措施,而绝非证据确凿的代表。
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实施,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公安有权拘留情形包括:犯罪预备前、实施中、后即时被捕;被指认犯罪;现场发现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或已逃;有毁证、伪证风险;身份不明;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检察院受理案件时,符合上述条件需拘留的,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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