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决定做出之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这是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侦破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那些已经现行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之后,将会立刻将相关犯罪嫌疑人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最晚也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在此期间,公安机关还需要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决定一旦作出,应立即执行,系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公安机关决定后,须即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最迟不超24小时,并通知其家属。
二、刑事拘留不服怎么办
在刑事法律体系下,若某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对于这个拘留的决定他可能并不认同。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此类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诉与异议。
假如公安部门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非妥当之举,那么他们应该及时地做出或者改变现行的强制措施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倘若并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实其具有犯罪重大嫌疑,却仍然遭受了错误的拘留,那么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为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
因此,当事人需要向该司法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决定一旦作出,应立即执行,系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遇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公安机关决定后,须即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最迟不超24小时,并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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