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贪污犯罪案件中,从犯的存在并不鲜见。群体性的贪污犯罪中,每名涉案人员的角色及其地位往往千差万别。相较于主犯,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能较为次要或辅助性。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仅仅在案件中提供某种支持或方便措施,或者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以及赢得的赃物分配份额相对较小等等。要确定某人士是否属于从犯,必须综合考量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位置、对犯罪行为的深度参与程度,以及对最终犯罪成果所产生的影响等诸多复杂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案件中,从犯常见。群体犯罪中,各涉案人员角色各异。相较于主犯,从犯角色次要或辅助。他们可能提供支持或便利,影响小,赃物分配少。确定从犯需综合考量其位置、参与程度及对犯罪成果的影响等复杂因素。
二、集体贪污罪是什么
集体贪污罪作为一种违法犯罪现象,通常涉及两至多人结伙进行贪污活动。
这种犯罪行为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参与贪污的成员数量须达到两人及以上;
其次,这些行为人共同实施了侵占、窃取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有(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的行为;
再者,这些行为人之间存在着一致的贪污意愿或者意图;
此外,他们各自的行动都是受这一共同意愿所驱动,相互关联,互相影响,进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最后,每个贪污行为人的行为都对最终导致的犯罪结果产生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集体贪污罪有主从之分吗
在贪污罪这一类共同犯罪中,可以进行主从之别。其中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便是主犯,而其余人员则扮演次要或协助性的角色,构成从犯。主从犯的分类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具体来说,主犯应对其实际参与或者策划、指挥的所有贪污犯罪行为进行归责。与此同时,从犯也应该得到相应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责任。在确定主从犯时,需要全面考虑各个犯罪人的职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分赃数额等多方面因素。例如,那些负责策划、组织、指挥贪污活动的,或者在贪污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并获取大部分赃款的,往往会被视为主犯;然而,那些受到他人指使、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且分得赃款较少的,则有可能被判定为从犯。
贪污犯罪案件中,从犯常见。群体犯罪中,各涉案人员角色各异。相较于主犯,从犯角色次要或辅助。他们可能提供支持或便利,影响小,赃物分配少。确定从犯需综合考量其位置、参与程度及对犯罪成果的影响等复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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