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必须向司法机关递交保证书,以确保其随时应传唤到案,且不得离开对其实施监管的地点,或者得以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状态。关于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均可自行提出申请,或者由他们的辩护律师代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准确、清晰的表达能力,并且能够独立完成相关的文件签署和手续办理工作,那么并不一定要家属陪同。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家属能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司法机关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要求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递交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不离监管地或暂解羁押。取保候审可由嫌疑人、被告或其辩护律师申请,家属陪同非必需但常提供必要支持。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需首先得到满足,方能有资格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一)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
(二)具备充分的实力来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三)享有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人身自由并未遭受任何形式的禁止或限制;
(四)生活稳定,拥有确定的居住地址及持续性的经济来源。
取保候审乃是相关司法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项暂时不对其进行羁押的特殊处理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及适用范围,其主要涵盖了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立案判决附加刑罚等行政处罚措施者。此类事例通常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相对较小;其次,对于那些可能面临长期监禁,例如被判以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罚的人员,在经过严格审核并确认其确实不适宜继续羁押而采取取保候审后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进行申请;最后,对于那些因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过全面评估并确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前提下,亦可提出相应申请。值得强调的是,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最终将由负责处理该事例的司法机构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司法机关常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要求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并递交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不离监管地或暂解羁押。取保候审可由嫌疑人、被告或其辩护律师申请,家属陪同非必需但常提供必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