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如何变更和撤销
取保候审制度中,变更与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
首先,若经查明,原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已经不复存在,或原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已至,则应立即解除对其施行的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了违反约定的事项,如擅自逃离居住地城市且未经过执行机关同意,或是试图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那么他们将面临着可能被修改为更具限制性的强制措施的风险。在变更以及撤销取保候审的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既定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变更与撤销:若查明原应追究刑责已不存在或取保期限已到,应立即解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约定,如擅自逃离或干扰证人作证,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强制措施。操作须遵循法规及流程。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都有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从公安机关开始。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不过要注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职责,法律规定应当主要由公安机关来履行。
在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如派出所,通常会设有相关机构,并且它们也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组织保持着紧密的关系,这样的话,就方便了对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人们进行妥善的监督和管理。
至于具体到什么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呢?这得根据团伙抢劫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满足了条件,自然是可以考虑并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取保候审变更与撤销:若查明原应追究刑责已不存在或取保期限已到,应立即解除;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约定,如擅自逃离或干扰证人作证,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强制措施。操作须遵循法规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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