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道路是指哪些
在危险驾驶罪中所指称的"道路",一般而言,具体涵盖了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各类特定通道:
第一类便是公路范畴,它们包括但不局限于国家所规定的国道、省级公路、县级公路以及乡镇级公路;
其次是城市道路,此类道路涉及到的类型繁多,例如城市内部的主要交通干线以及辅助交通干线;
再者是在单位归属管理范围内,但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穿行的区域,如大型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等;
最后还包括了那些供公众直接通过的乡间小径、机械耕种的农田小路等。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判断一个地区或场所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定义,关键在于该区域是否具备公共性质以及通行的开放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广泛,涵盖国道、省县乡道、城市道路主干及辅路,还包括单位内开放给社会车辆的区域如广场、停车场,及乡间小路、农田道等。关键在于其是否属公共区域且开放通行。这些通道共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畴。
二、危险驾驶罪能发布通缉令吗
关于针对被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并肇事逃逸行为的嫌犯,是否应发出通缉令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对于应当依法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将其抓获归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限;
如需跨越本级管辖范围,则必须上报有权做出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危险驾驶罪个人可以起诉吗
在刑事法领域内,危险驾驶罪一向被视为公共机构代表国家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的事例类型。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危险驾驶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犯罪嫌疑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实践层面看,如何准确界定危险驾驶罪,关键在于确定其行为是否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限定的构成要素,如在公路上酗酒后驾驭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高速行驶比赛并情节严重等。概括而言,一般个人是无法直接以危险驾驶罪为由发起刑事诉讼的。
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广泛,涵盖国道、省县乡道、城市道路主干及辅路,还包括单位内开放给社会车辆的区域如广场、停车场,及乡间小路、农田道等。关键在于其是否属公共区域且开放通行。这些通道共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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