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
在处理帮信罪相关事务中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的核算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划定范围以囊括通过银行卡账单、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途径实现资金流转的所有金额。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数值代表了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协助时涵盖的全部资金流动记录,即总的转入与转出金额之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我们还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是否存在资金被多次计入、是否为正常合理的商业交易等等。
此外,因为每个案子都有其独特之处,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做具体分析和判断。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处理帮信罪支付结算核算时,我们综合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平台流转金额,全面覆盖犯罪活动相关资金流动。此数值为总转入转出之和,但实操中需排除重复计算、区分正常交易,并依案情具体分析,确保结果精准无误。
二、帮信罪支付结算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支付结算金额并未有明确的定义阐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来理解其含义——这实际上就是指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人为其提供了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交易流量数据,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交易流水的计算往往是根据涉及到的账户中的流入资金数额进行的。
那么,所谓的“入账金额”就是我们所说的“支付结算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为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收益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他/她将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会被判决缴纳罚金。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施者通常为普通公民个人,但也包括已经满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组织。
其次,在犯罪主观心态方面,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为之。
最后,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损害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序治理和管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支付金额20万怎么判
在帮助信息犯罪活动中的支付金额一旦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刑或单独执行罚金。然而,具体量刑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悔过表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地位,那么他/她应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积极地退还赃款、赔偿损失,这无疑也会对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或者是偶然触犯法律,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处理帮信罪支付结算核算时,我们综合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平台流转金额,全面覆盖犯罪活动相关资金流动。此数值为总转入转出之和,但实操中需排除重复计算、区分正常交易,并依案情具体分析,确保结果精准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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