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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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警和检察院在直接案件侦查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可能会临时剥夺嫌犯的人身自由,以便保障调查。一般来说,刑拘的情况包括:准备或正在实施犯罪、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或住所发现证据、企图自杀、逃跑、销毁证据、身份不明或有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等。
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哪些种类

一、刑事拘留的情况有哪些种类

刑警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各类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当中,当面对法定的紧急情况之时,往往会采用临时剥夺罪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的方式来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刑拘行为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或准备尚未开始的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觉察到;受害者或者在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在其周围环境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之中;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警与检察院对直接案件侦查中,遇法定紧急情况,常临时剥夺嫌犯人身自由以保障调查。刑拘情形包括:预备或实施犯罪、被指认、现场或住所发现证据、企图自杀、逃逸销毁证据、身份不明及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

二、刑事拘留后多久会判刑

对于从刑事拘留到定罪量刑的具体期限,我国的法律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从刑事拘留至定罪量刑通常需经历侦查程序和审查起诉环节。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接到审判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延迟,其推迟最长时间不可超出三个月。

关于可能被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授权许可,其审判期限可延长至三个月;

若由于特殊情况仍需继续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请求以获取批准。

同时,如果人民法院更改了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那么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将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完成案件补充侦查后,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人民法院的时候,人民法院也将会对新的审理期限进行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刑事拘留期间时间怎么计算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自公安机关向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送达《刑事拘留证》之日起计算。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天。但如有特殊情形,诸如重大复杂的犯罪事件或系列性多件事件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适度延长拘留期限,最多四天。若涉及跨地区流窜作案、数次犯罪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同意,才能将拘留期限延长到最长的30天。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事件进行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若发现存在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应立即予以释放在押人员,并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请注意,刑事拘留仅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法律惩处结果。

刑警与检察院对直接案件侦查中,遇法定紧急情况,常临时剥夺嫌犯人身自由以保障调查。刑拘情形包括:预备或实施犯罪、被指认、现场或住所发现证据、企图自杀、逃逸、销毁证据、身份不明及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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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人能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律师回复]
一、对于哪些人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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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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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羁押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间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仍处于公安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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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中对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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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的朋友打架斗殴被拘留,我的另一个表弟因贩卖假货也被拘留,但他们拘留的时间不一样,这是为什么呢,治安拘留的种类是怎么分的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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