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涉案人员在获得取保候审后,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的市县,未经过有关执法部门的同意,也没有正当的理由;
其次,若该行为人试图干扰证人正常出庭作证,窜通伪造或者销毁相关证据,甚至对同伙进行串供活动等等,这些行为将有极大的可能性导致他们受到更为严肃处理,即从取保候审状态改为实质上的羁押。
第三种情况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政府部门发现涉事被告涉嫌触犯新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其他严重程度不亚于之前犯罪的问题,这都会使得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无法继续适用,不得不转向更加严厉的羁押手段。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的全过程中,涉事人员的犯罪事实恶劣,其所应承受的法律制裁极有可能较为沉重,而且考虑到这种状况,仅仅使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已经不足以为防止社会安全威胁提供足够保障,因此必须果断调整策略,将原来的取保候审措施过渡为更为严肃的羁押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可因擅离居住地、干扰司法、伪造证据、新犯他罪或罪行严重危及社会安全而转为强制羁押。擅自外出、干扰司法程序、串供伪造证据及新增犯罪行为,均将促使羁押升级,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安宁。
二、取保候审传唤不到如何处理
倘若取保候审期间涉嫌人员未能按期应传唤,则可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条款的规定,导致司法机构有权扣除其保证金,并有权利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乃至逮捕。
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都必须严格遵循下列规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遇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变动时,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
另外,在收到传讯通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接受询问;
同时,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不能销毁、篡改证据,也不允许串通同案犯隐瞒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传唤逃跑抓到怎么判
若在保证候审期内受传唤逃跑这个问题严重且性质恶化的话,有可能导致其原先获得的保证候审权益被取消,进而变更为强制手段以进行逮捕。犯人在保证候审的任期限内自行出逃也可能会被认为是触犯了脱逃罪行,对此将会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追责。在对罪犯进行量刑时,法院会全面地考虑到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通常情况下,保证候审期间的逃跑行为会被视作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保证候审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取保候审可因擅离居住地、干扰司法、伪造证据、新犯他罪或罪行严重危及社会安全而转为强制羁押。擅自外出、干扰司法程序、串供伪造证据及新增犯罪行为,均将促使羁押升级,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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