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事拘留过属于坐牢吗
被依法刑事拘留与实际服役监禁并非等价概念。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案件侦查过程中,陡然面临法定紧急情势,且针对现行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强制措施。服役监禁则通常意味着个体已被法院判定有罪,并获处以有期徒刑等相应刑罚,并需在监狱内接受执行。刑事拘留仅为一种暂时性的法律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而非对犯罪行为进行终极惩戒。若经由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被法院判定为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方能真正意义上地进入服役监禁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旨在保障诉讼;而服役监禁是法院定罪后执行的刑罚,两者性质不同。拘留为暂时性强制手段,确保诉讼进行;定罪判刑后方进入服役监禁阶段。
二、刑事拘留三天可以放出来吗
在通常情况下,撤销或释放罪犯并非易事。
唯有当此人不再符合拘留与逮捕的法定条件,抑或是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针对限定范围内存在以下具体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罪名指控者,司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二)可能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侵犯社会风险性较低;
(三)如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身怀有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对于社会安全并无太大威胁;
(四)羁押期已满,但是相关案件尚有余案未决,仍需进行取保候审以完成后续解决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三天怎么延长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其延长需遵循合法性的要求。一般而言,当出现特定状况时,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之前,公安机关应在原拘留期限届满前,向检察院提交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同时附上相关事例的详细资料。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延长的决定。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延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措施,旨在保障诉讼;而服役监禁是法院定罪后执行的刑罚,两者性质不同。拘留为暂时性强制手段,确保诉讼进行;定罪判刑后方进入服役监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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