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之后的逮捕令何时下达的问题,其实并无确定之规。其具体取决于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办案进程的推进状况。原则上讲,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这段时间内有任何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抑或是案件出现了新的重要线索或突破,且审查人员认为实施逮捕是最为合理的举措时,即有可能提出逮捕请求以得到批复。若没发生任何特别的意外情况,调查机关通常会于取保候审的期限快要终结之际,对此事做出逮捕与否的裁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后逮捕令下达无固定时间,依案情复杂度和办案进展而定。若期间嫌疑人违规或有新线索,且审查认为需逮捕,则可能提出逮捕申请。无特殊情况,调查机关多在取保期将尽时决定是否逮捕。
二、取保候审期间允许去外地吗
取保候审,乃是中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刑事司法强制手段。
该手段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行动,对于那些尚未遭受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要更换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施行。
此举的目的在于防范这些人士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为此,他们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必须签署保证书,以确保能够随时听候传唤,不得有任何逃避之意。
此外,司法机关也会对这些人士实施非羁押性或者暂缓羁押的措施。
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是可以去外地的,不过这需要得到具体执行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又犯新最还能取保吗
针对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在此期间再度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者,司法系统通常不再考虑继续执行取保候审的命令。取保候审乃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程序,其设立目的便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在无实际威胁的状况下享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权益。当某位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时,便意味着此人具备相当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从根本上违背了取保候审所倡导的“避免产生进一步社会危害性的原则”。面对此类情形,负责监督管理取保候审过程的公安机构必定会依法撤销之前作出的取保候审决策,将犯罪嫌疑人重新送入拘留中心进行关押,同时针对新发犯罪以及原先的犯罪行为展开一系列合法而严谨的调查、审查及起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最后的法律裁决必然以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作出。
取保候审后逮捕令下达无固定时间,依案情复杂度和办案进展而定。若期间嫌疑人违规或有新线索,且审查认为需逮捕,则可能提出逮捕申请。无特殊情况,调查机关多在取保期将尽时决定是否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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